关于平湖市房地产市场实施限购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按照“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自即日起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12时起在全市范围内(不含嘉兴港区)暂停向在我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以“平湖市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住房交易双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