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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兰州限购新政策

2017年04月18日 08:45来源:新华网点击量:0

4月17日记者获悉,市政府4月14日正式印发了2017兰州限购新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从“实行全市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区域性限购政策”、“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三方面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管”等方面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比4月6日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初稿”,此次于4月14日正式出台实施、实施时间为5年的《意见》可谓“加强版”,在区域性限购政策、差别化信贷政策方面都进一步“收紧”。

限购区域

《意见》明确,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

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

非兰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房的不得再购

《意见》明确,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在兰户籍家庭购二套房商贷首付不低于40%

此次《意见》提出,在限购区域内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其中,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商品房交易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意见》要求商品房实行“一房一价”备案制度,各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开盘销售之前,需向物价部门申报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上市交易时,商品房交易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至今未售完的商品房,需向物价部门补办价格备案。

开发商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趁着楼价一路看涨的趋势,一些商品房项目往往会“囤房”抬价。此次《意见》对商品房开发企业也下了“紧箍咒”: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盘,同时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销售商品房;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如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或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房屋中介机构领照30日内到房管部门备案

在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此次加入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监管。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中介机构,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登记情况适时告知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告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限期改正。

明确多项房产代理交易“禁令”

在对房产中介代理行为的监管上,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到的多项“禁令”,其实是对业已执行的多条工作项目的整理汇集:房产中介机构在代理房产交易时,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购买;不得私设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并收取任何交易资金;不得违规代理销售,发布虚假房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推荐不实交易资金监管,严禁协助客户隐瞒申报价格,唆使客户签订不符合市场实际价格的交易金额或“阴阳合同”;不得违规发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广告或为此类房屋提供代售代租服务;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如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媒体进行曝光;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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