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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侵犯权利应给予赔偿(具体案例)

2017年04月17日 16:41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农村中“祖传”宅基地原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失效,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在已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归谁呢?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从保护经济利益来看土地并不适合恢复原状的,损失可以通过赔偿款来弥补。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何甲与何乙、何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判决由何丙一次性给付何甲赔偿款6000元。

何甲、何乙、何丙三人系共太祖的堂兄弟,何乙与何丙则为同胞兄弟。1989年,汝城县南洞乡某村进行农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乡政府聘请村民明某入户登记造册后,该县人民政府为原告何甲核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案土地该范围内。2016年7月,何丙在涉案土地上兴建房屋。于是何甲起诉法院,要求何乙、何丙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何甲作为西边山村三组村民,经过相关审批手续,于1991年10月份获得了该县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取得了相应土地的建设使用权。何乙、何丙辩称涉案土地系其祖上留下来并一直由其在使用,因农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造册工作不细致且未到实地进行核对导致涉案土地登记在何甲处,但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何丙在涉案土地上建造房屋,侵犯了何甲的合法权益,但从保护现有经济利益来看在涉案土地并不适合恢复原状,何甲接受通过其他方式来弥补其损失,涉案土地的房屋系何丙所建,何甲将何乙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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