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神木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指示,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国棚户区改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民生和城市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相结合,切实提升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促进经济发展,助推幸福美丽新神木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拓宽思路,用活政策。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求,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货币安置或存量商品房安置。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确保棚改的可行性及成功率。棚改工作时间跨度大、周期长,对于部分住房条件差、周边基础设施相对落后、非集中连片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县政府支持其对住房进行重建、维修,免除相关规费并积极完善周边基础设施服务功能。
(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制订全县2016-2020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优先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居民意向率超过85%的片区。
(三)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补助,加大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支持力度。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棚户区居民实施棚改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优先改造群众棚改意愿高的片区,实现“要我拆”变为“我要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货币安置,实物为辅。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补偿和发放房票安置相结合,除前期条件完备、可以商业运作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力争达到100%。
(六)积极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棚户区改造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规模大、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改,实现棚改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进一步缓解政府资金紧张的压力。
三、改造范围和目标计划
(一)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是指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年限久、平房密度大、房屋结构简单、阻碍行洪通道、易发山体滑坡,给水、排水、供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我县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域均属棚户区改造范围,主要包括老城区和建制镇。老城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区域主要集中在石壑则至惠安路片区、惠安路至迎宾路片区、迎宾路至杏花滩公园片区、东山路以东10条沟、城市重要功能节点等区域;建制镇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镇主要集中在高家堡镇、大保当镇、锦界镇、大柳塔镇。
(二)目标任务:计划在“十三五”期间(2017-2020年)改造城区北至鸳鸯塔、南至杏花滩区域内的棚户区,涉及居民6027户(旧城区城墙范围内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核心区,共计3850户,暂不能拆除,故不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重点镇2000户,计划共计改造8027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6.75万平方米,计划投资70.27亿元(其中省补资金1.2亿元、自有资金12.85亿元、贷款资金56.22亿元)。
四、安置补贴办法
(一)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办法。我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方式分两种:政府征收和居民集资按规划要求拆倒重建。
1.棚户区改造政府征收。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地上建筑以市场评估价为准;中省补助(2015年中省补助1.5万元/户)用于政府拆迁安置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安置费用直接采用货币化安置(包括直接货币补偿和政府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具体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政府组织或团购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时,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同时,制定出台《神木县房屋兑换凭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房票),县政府统一组织有库存房地产企业协商并向社会公布房源价格(房源价格要明确到楼层房号),给予棚改居民公布价格下浮5%左右的购房优惠政策。县政府在棚改实施中对有购房需求的居民以发放“房票”的形式进行货币化安置,“房票”面值金额按拆迁评估价格上浮5%左右确定。棚改购房居民可使用“房票”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棚改购房居民办理完结所有购房手续后,可凭“房票”向政府领取与票面金额等额的资金。同时,棚户区改造居民还享受去库存优惠补贴。
2.居民集资拆倒重建。新建安置房必须符合县城整体规划,补助费用包括中省补助1.5万元/户,市级补助1.3万元/户,县级补助1.2万元/户。新建安置房的资金来源为居民自筹。
3.周转房补偿费。补偿费按每套住宅楼房1000元/月的标准执行,实施单位提供周转住房的不再享受周转房补助费,周转用房产生的取暖、物业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政府征用部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用于周转住房。周转房补偿期限为1年。
(二)建制镇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办法参照老城区执行。
(三)投资情况及资金来源。2017年至2020年计划完成8027户棚户区改造任务,总投资70.27亿元。棚改所需资金主要来源:银行贷款、县级配套资金、中省棚改专项补助资金。
(四)政府征收土地处置。城区地势平坦,居民居住密集区内的征收土地原则用于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和临时建设用地;沟道内的征收土地主要用于恢复河道原貌,排洪设施建设,绿化用地,剩余土地统一储备,县上统一安排实施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神木县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现场指挥部和领导小组。攻坚行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总指挥及副总指挥牵头负责各自责任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分别成立5个棚户区改造片区(按办事处划分)现场工作组,负责片区工作责任分工、入户调查、房屋评估、房屋征收、安置房调换、审计督查等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5个工作组组长由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包括科级干部在内的专职工作人员100名参与棚改工作。该机构为神木县去库存和棚改工作的主要运作机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
(二)简化审批流程。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主要办理“四项审批”(可研批复、规划条件、环评审批、用地预审)、年度拆迁改造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征收决定等相关手续。居民集资拆倒重建项目除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外,还需办理“四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占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县国土局需出具相关文件进行确认。县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规范资金管理。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监督,实行封闭运行。住户自筹资金在监管账户中监管使用,由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完善档案管理。工程建设档案和住户档案按规范要求建档。住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建设档案从项目计划编制到竣工验收备案要具体完整,做到专人负责、资料齐全、管理规范,确保信息全部归档,数据准确无误。
(六)强化监督,提高效能。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拆迁安置、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拆迁、建设、货币补偿等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情况,督促项目高效、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