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财政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2015〕29号)规定,我省对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实施政策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提出的“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在保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基础上,2016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部分调整,未涉及调整的仍然按照《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业[2015]31号)执行。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为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2016-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4小类80个品目(详见附件1)。重点补贴我省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水产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2015年制定的原《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除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补贴额与建设规模相关需要申报审核确定的项目外,其它补贴机具品目按规定敞开补贴,应补尽补。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制定了《四川省2016-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已在网上发布通告。《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停止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芦山地震灾区(名单见附件2)在规划重建期内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的政策规定,地震灾区特殊补贴标准执行时间截止到2016年7月20日。
(三)补贴程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方式。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户应先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再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
(四)装用国Ⅱ发动机的农业机械享受农机补贴政策时间。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四川省停止补贴装有国Ⅱ发动机的农机产品。
(五)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的要求,我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2016版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取消经销企业用户,购机者购机后应及时携带规定材料直接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
二、明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责任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对其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过程的监管,不得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产品。一旦发现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销售地的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书面报告。农机生产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农机购置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由省内各级农业、财政部门暂停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生产企业,或由农业部及其他省暂停或处理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生产企业,将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农机购置补贴。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制度建设。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市(州)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政策实施、资金兑付、投诉处理、绩效考核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认真贯彻落实部、省文件规定,坚持依法依规行政,规范过程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监管和绩效考核,持续抓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实施。
(二)规范资金使用,强化实施监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购补资金申请的规范操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机化发展,提高购补资金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要求,涉及资金的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共同做出。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监管,对价格虚高、虚假宣传、申购异常、降低配置、投诉集中、骗补套补等情况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信息公开,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网上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推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化,确保专栏内容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结算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要及时将我省农机补贴品目范围和补贴额调整、补贴政策实时变动、补贴办理截至时间安排等事项宣传到乡镇、村、农户,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通告和解释工作。
(四)严格绩效考核,确保实施成效。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量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节点要求,安排好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督导检查,做到补贴政策实施和绩效考核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贯穿于补贴政策实施的全过程,确保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延伸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经费等分配下达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