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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第六项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年04月12日 09:10来源: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点击量:0

2017年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第六项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执行该《通知》第六项“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规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3月29日(含)后办理网签的(无网签的以收件时间为准,下同),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以登记时间到上市交易时是否满2年为准,下同),不得上市交易。

二、卖方家庭购房套数的认定、购房家庭成员的构成、购房家庭成员身份的认定,以卖方家庭取得该住房网签时点(无网签的按收件时间)对应情况为准。

三、本通知“住房”系指福州市五城区所有通过市场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

四、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的第一套住房上市交易的,原登记办证时购房人未提供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的,本次上市交易时应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以供查询家庭成员住房套数情况;如原登记办证时已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本次上市交易查询家庭成员住房套数情况时以原登记办证时提供材料为准。

五、2017年3月29日(含)后购买住房时购房人为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的(含购房后户口已落户为五城区户籍的),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六、通过继承、变更、直系亲属赠予方式取得的住房,如上一手购买时间在2017年3月29日(含)后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2年的,除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外,不得上市交易。

七、通过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所有权的住房,法律文书生效时间在2017年3月29日(含)后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2年的,除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外,不得上市交易。

八、省直单位出售剩余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已有约定上市限制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上市限制时间为准;出售合同未约定上市限制时间,且收件时间在2017年3月29日(含)后,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除该房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外,不得上市交易。

特此通知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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