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是指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向市场供应的符合补贴政策规定资质条件的农机产品。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分为较轻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等三类。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轻违规行为:
(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和合格证等不规范;
(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完整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和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
(四)未向购机者提供使用说明书,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五)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
(六)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行为:
(一)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
(三)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比例畸高等异常情形,未及时书面报告;
(四)向购机者提供虚假发票;
(五)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和鉴定证书等信息;
(六)替购机者代办补贴手续;
(七)未按要求履行退货职责;
(八)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
(一)销售的产品与检验报告所列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减少、改变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
(三)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
(四)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和囤机骗补等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五)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诱导购机者购买产品;
(六)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七)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
(八)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八条 针对农机产销企业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于较轻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采取约谈告诫、书面警告和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采取暂停产品补贴资格、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和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采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和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期限为6个月至1年,从作出暂停处理决定之日起算。暂停期满后,被暂停农机产销企业应当在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恢复补贴申请,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视其整改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恢复补贴资格;未收到申请的,补贴资格自动取消。
对补贴产品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按规定申办补贴,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录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尚未报领补贴、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农机产品,可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向其购置者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被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农机产销企业,必须按要求整改。整改要求包括: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退缴补贴资金,并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
第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农机产销企业可酌情从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举报投诉或其他途径掌握具体线索的情况,受理本级购机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受理单格式详见附件1)。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向下级转办,并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间期限。
(二)调查。按照受理或转办要求,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针对有关线索,负责组织调查涉嫌违规企业经营的补贴产品。对转办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应当在转办函规定的期限内报转办部门。
(三)初审。受理的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汇总报告的违规问题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四)约谈。由受理部门自行或授权违规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约谈违规企业负责人(约谈记录格式详见附件2)。违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对处理意见无异议。
(五)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受理部门形成处理意见,按规定上报。对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应当在湖北省农机化信息网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处理决定,省级处理意见还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农业部农机化司违规通报数据库。
(六)督办。受理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办(督办单格式详见附件3),并视情况形成进一步处理意见,按程序发布通知。省级处理意见应当录入农业部农机化司违规通报数据库。对实名反映的举报投诉,由受理部门负责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最终处理结果。
(七)办结。办理完结后,由受理部门对相关调查材料、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进行审核、结案,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在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如涉及被骗取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