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绿色发展,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民生环保、科学发展角度出发,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的各项要求,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坚持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饮用水源保护、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有保有治,防治结合。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全面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护水质安全,促进阳江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主要原则。
1.优化布局,绿色发展。确定饮用水源、城市水体、近岸海域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和进度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强化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的刚性约束,构筑生态控制红线,在此基础上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阳江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幸福追赶,合理引导产业空间布局,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提升区域产业绿色发展水平,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促进阳江市可持续发展。
2.防治结合,治管并举。强调以点源、面源的源头控制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与增强的预防性措施,以污染物末端治理为辅;细化整治目标任务和总体工作部署,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以水质达标倒逼整治任务,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多措并举;强调监督管理措施的重要性,以管理促治理,确保各项措施充分落实,保证实施效果。
3.上下衔接、部门联动。与国家、广东省《水十条》紧密衔接,综合考虑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任务要求,从地表水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水生态系统修复的角度,综合制定全方位多层次、具有兼顾性的工作方案;建立环境共治、生态共保的水污染防治区域协调和综合整治机制,形成大统筹大协调工作格局;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4.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把公众参与作为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广泛听取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布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的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河流以及近岸海域水生态修复显现成效。到2030年,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形成,为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四)主要指标。
到2020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III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基本得到保障;漠阳江、潭水河和那龙河等主要河流水体水质全年期保持不低于地表水III类标准,西山河水体水质全年期保持不低于地表水II类标准;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85%;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维持稳定,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70%以上。
到2030年,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进一步提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障。
二、主要防治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如无特殊标明的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2016年底前,制定制革、电镀、制浆造纸、有色金属、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实施制浆造纸、制革、纺织印染、电镀、农药、钢铁、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适当收严流域内制浆造纸、电镀、钢铁、食品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3月底前,市及各县区要对辖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园、重污染行业定点基地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明确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内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所有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阳江市城区范围及阳东区、阳西县和阳春市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增长较快县区及时新建或已有污水处理厂扩建。新、扩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16-2001)的较严值。2017年底前,重点推进中心镇、饮用水源所在镇、漠阳江干流及其重要一级支流沿河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阳江市域范围城新增污水处理能力总量24万吨/日,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阳江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优先完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按照“厂管配套”原则,切实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重点提高中心镇、重点镇、重点流域、环境敏感区周边镇和产业转移园的污水收集能力,截污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同步进行,城镇新建区排水体制采用雨、污水分流制,积极推进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完善老城区截流合流制排水体制,已形成合流制管道城镇地区,改造成为截流式合流制;未形成完善的管网的规划分流制城镇地区,近期保留现有合流制管道,并改造成为截留式合流制,远期结合城市道路改造,逐步过渡改造为分流制。阳江市区中心城区完成市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及新建配套污水管网主干管98.4公里。阳西县新建配套污水管网主次干管10公里。阳东区新建配套污水管网主次干管101公里。阳春市建设污水主次干管总长119公里。各中心镇、饮用水源所在镇、漠阳江干流及其重要一级支流沿河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收集范围新增污水主次干管,镇区(含北惯镇污水管网接入阳东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新增配套污水主干管网总长97.18公里。2017年底前,阳江市城区及阳春市、阳东区、阳西县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中心镇、饮用水源所在镇、漠阳江干流及其重要一级支流沿河镇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到2020年,全市范围新增污水主次干管425.58公里,阳江市城区污水收集率达到95%以上,县(区)及中心镇、饮用水源所在镇、漠阳江干流及其重要一级支流沿河镇污水收集率达到9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加快推进阳江市奕垌垃圾填埋场二期、阳东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阳西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等项目的建设,达到县县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目标,各县(市、区)城镇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到2017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6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备案。建立长效机制,禁止和限制在禁养区、限养区内进行非法养殖。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172家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引导养殖户自行做好粪污收集和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阳江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的实施,依据各村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发展特点以及民俗文化传承差异等,选择生态保护型、文化传承型、渔业开发型、休闲旅游型和特色农业型等不同创建模式进行美丽乡村建设,实现“农村经济加快发展、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生活持续改善、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目标。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整治农村生活污水乱排放现象,规范合理布局农村排水系统管网,加快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就地消纳为主,集中处理为辅”的处理策略,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进一步完善“一镇一站、一村一点”配套设施。以自然村为单元,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大行动,到2020年,全市共创建800个美丽乡村。(市农办牵头,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4.加强船舶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阳江海事局牵头,市交通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9月底前,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阳江海事局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
1.调整产业结构。自2015年起,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2016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制浆造纸、制革、电镀、钢铁、有色金属、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重点推进造纸业、钢铁落后产能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一律淘汰;淘汰土烧结、3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铁高炉除外)、公称容量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电炉除外)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铝自焙电解槽、100KA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划,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以及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27号)等文件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维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留住碧水蓝天。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底,各市县区应组织完成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与规划环评审查结论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行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审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参与)
3.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供水通道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继续稳步推进电镀、制革、纺织印染、化学制浆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于2018年底前依法关停污染严重、治理无望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积极推进工业企业进园区,严格园区的项目准入管理。推进主导产业入园进区,形成产业集中管理、资源集约利用、污染统一处理的空间格局。新建产业园区要参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建设和管理,未按环评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或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园区,实行项目限批。大力支持珠海(阳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等省级产业园区建成绿色、高效、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积极引导五金、食品及纺织等主导产业就近入驻工业园区,形成以各大园区为核心的流域产业发展格局。对电镀、制革、纺织印染、制浆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加快阳江市江城区埠场镇电镀定点基地、阳江市(阳东)电镀规划集中区、阳江市蟹山制革定点基地等环保工业园建设。(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2016年底前,制定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加强督查落实,督促城市建成区内应搬迁改造的有色金属、制浆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电镀等行业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自2016年起,应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制浆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制定年度搬迁改造或关闭计划。(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2016年底前,阳江市划定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市应制定整改恢复计划,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等参与)
4.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出台优惠政策推动循环发展,鼓励纺织印染、制浆造纸、化工、电镀、制革、冶金、电力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2016年底前建成0.5万吨/日的城北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纺织印染、电镀等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我市区域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推动海水利用,在我市沿海地区电力等用水量大的行业,可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等工业用水。(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海洋和渔业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省、市下达指标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对全市地下水利用现状开展评估,2016年开始,对全市地下水水质和水位进行全年监测。2019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基层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国家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33%、20%以上。(市经信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各区要对上述行业开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市水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完成公共用水场所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改造,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质监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节水。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等精准节水节肥灌溉技术,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鼓励种植旱粮作物。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及广东省下达的标准。(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3.科学保护调度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17年底前,从严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分步骤、按要求、依法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2020年底前分期分批确定我市主要江河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四)生态优先,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2016年6月底前,配合阳江市修编《阳江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细化完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全面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完成省下达的各年度整治任务和绩效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重要水库集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强化重要水库的水环境保护,有效削减入库污染负荷。(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保障饮用水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2015年底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清理地级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清理工作2017年底完成。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应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参与)
3.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6年底前列出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到2020年,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市环保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参与)
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2016年底前,在供水通道敏感区域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市海洋和渔业局牵头,市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等参与)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5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接受公众监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到2016年底,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17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5.保护水和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构建山地丘陵区绿色生态屏障,主要包括阳春市东北、西北部和阳东区东南部沿海山地丘陵地区,保证该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推进林分改造工程,推广优良乡土阔叶树种,切实改造低产林、低效林。加强水源涵养林及水土保持林建设,优化自然保护区结构和空间布局,推动流域建立类型齐全、分布合理、面积适宜、建设和管理科学、生态效益良好的自然保护区体系。重点强化流域内阳春市圭岗镇百涌自然保护区、阳春市鹅凰嶂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扩建、升级现有森林生态系统。(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积极利用工程、生物和水土保持耕作等多种措施开展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根据土壤侵蚀敏感性程度,合理安排水土流失治理时序。(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到2020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45%以上;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构建水网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等参与)
保护海洋生态。合理规划近岸海域发展布局,完善近海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陆源污染物控制,促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物多样性恢复。大力加强沿海滩涂红树林、沿海基干林带及沿海地区纵深防护林建设,全面提高沿海防护林整体建设水平,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建设沿海防护林、保护与恢复红树林,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市环境保护厅、市海洋和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体系。研究制定《阳江市漠阳江流域保护条例》。探索完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治污河长制、水污染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流域联防联治、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等机制,推行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征用、二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租用、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聘用水源保护专管员模式。强化环境司法保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各县、区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编办等参与)
完善地市检查、县级自查的环境监督执法制度。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环保与公安执法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探索移动执法试点。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和市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漠阳江流域各县(市、区)环保、建设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3.提升监管水平。漠阳江流域建立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对阳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2016年起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各县(市、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水质监测。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密度。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地级以上饮用水源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2020年开展至少一次覆盖全市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2017年底前,全市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实现统一发布和信息共享。2020年底前,建立统一的阳江市水环境信息对外发布网络和平台,实现重点流域水环境信息、重点污染源信息、饮用水水源信息多渠道、多形式发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到2016年底,各县(市、区)建成达到一级标准的环境监察机构和队伍,各街道、建制镇和工业园区应设置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监察人员。各县(市、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参与)
(六)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明确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近岸海域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三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制定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研究纳入直接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选择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研究纳入漠阳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3.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市)、区要于2016年底前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建立严厉的处罚和问责机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应通过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稳定达到许可证的要求。强化海上排污监管。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和渔业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底前,市价格主管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修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积极研究和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进环保基础设施资产的整合优化,逐步实现相关资产的证券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实现土地升值、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区建设品味提升。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市金融局、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银监分局等参与)
3.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财政加大对属于市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市和市县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各县(市)、区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城镇新区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4.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重点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启动试点行业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水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环保局、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信局、银监分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基础上,按照“超标项目越多、超标程度越高,赔偿额度越大”的原则,以漠阳江流域为重点,于2016年底前建立跨界水环境质量考核激励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跨县(市、区)河流及跨流域供水开展生态补偿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偿。2017年底前,在漠阳江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等参与)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从2016年起,通过相关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2017年底前,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三)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各地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地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级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全市水污染防治等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和渔业局等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建立环保政绩考核制度与督查问责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区、镇政府年度考核体系。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市级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参与)
(四)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1月份公布上一年度优良水体(I~III类)、饮用水水源与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从2016年1月份起,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选择典型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主动公开环境违法受罚信息。(市环保局)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我市正处于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幸福追赶的起步时期,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将实现快速发展,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
整治,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开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