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 〔2017〕4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支持解决“三个一批人”城镇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十次党代会、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打好“四张牌”,围绕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调动各地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机制,推进公共资源配置改革,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坚持精准施策,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和地区间财力差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市、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坚持强化激励,加大省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调动市、县级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坚持维护权益,强化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保障,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三)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学校牵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社会保障和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持有居住证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实现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提供政策支撑和财力保障。
二、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实行“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继续实施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计划奖补政策,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学生流动性增大带来的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2.落实并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政策。随迁子女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学费待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发放国家助学金。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各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努力增加学前教育资源,在居住地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3.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办法。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各教育阶段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省财政按照在校学生数和相关标准,在统筹考虑随迁子女人数和增加学位数的基础上进行测算分配,引导各地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教育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统一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落实流动就业人员与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积极推进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
2.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省财政按照相应标准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时,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和实际进城落户人口情况,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职业病防治、计生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市级综合医院和儿童专科医院,提升中心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服务能力,支持推进区域医疗联合试点工作。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管理转移接续政策,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流入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省财政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待遇享受人数和相关标准对各地给予缴费和待遇补助;各地负责落实缴费补贴和待遇发放政策,并按规定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按规定给予补助。
2.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将符合城市低保准入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范围。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完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省财政在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资金分配的考虑因素。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和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同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2.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政策。省级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对农业转移人口创业项目择优予以扶持。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整合各类劳动力培训计划,争取40岁以下的农业转移劳动力至少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能培训服务补贴。
(五)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
1.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或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承租市场住房。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2.完善保障性住房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省财政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时,将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实际进城落户人口数量作为测算分配的考虑因素,特别是对城中村、城镇棚户区等改造任务重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
(六)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全面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积极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重点加强以县城为主体的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城镇承接农业人口转移的基础支撑能力。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供水、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以及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养护。省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方给予适当支持。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各地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此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相关权益得到实现和维护。积极探索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途径,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八)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完善财力性转移支付办法。省财政在测算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各地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加大财力均衡力度,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进城实际落户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财政困难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确保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省辖市财政在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时,也要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
2.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情况、各地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方和中小城镇倾斜,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各地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实现持有居住证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
3.建立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省、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实际进城落户情况、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郑州等财力情况较好城市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主要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省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制定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工作,切实抓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政策落实。已纳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和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的地方,要大胆探索、率先落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落实主体责任。人口流入地政府要认真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把推动本地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完善配套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户籍制度改革、进城农民定居落户、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等相关政策,破除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各类制度障碍。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并列入各级统计公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等工作,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四)加强评估督导。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要加强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强化激励作用,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