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0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4月1日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体现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政策宗旨,3月30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网站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体现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政策宗旨,根据住建部清理非住房政策提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重大疾病及支付学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取消“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学费”等两项提取规定。
二、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各直属局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租赁其他住房的职工除提供无房产证明外还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并告知职工骗提套取风险及严重后果。
三、调整自建房提取材料。鉴于住建部门出台新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费用的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材料”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材料;当地住建部门不再为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四、进一步加强提取材料审核。各直属局要从严核查提取材料,主动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房地产管理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核查机制,重点核查商品房备案登记、房屋交易信息及职工权属房屋持有情况,其中职工权属房屋持有情况应在不动产登记及房管部门同步核查;建立核查登记台账,定期抽查职工房屋租赁情况和婚姻状况等信息,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购买外省市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对前一阶段办理提取业务未核查的材料进行一次全面复查。
凡涉及农垦、农场职工房管信息未移交当地市县管理的,其无房产证明或自建房证明材料均由农垦、农场房产职能部门出具。
五、加大违规提取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伪造变造合同、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购建房材料和填报虚假租房信息等违规提取行为,各直属局应专设案卷留存职工违规提取的材料,已查证属实的,必须追回骗提资金,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按程序核实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每月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汇总由省局统一向社会公开曝光。伪造变造合同、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省局报告。
特此通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