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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

2017年03月29日 09:44来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点击量:0

3月28日晚,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要求,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180平方米及以下商品住房。

同时,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家相关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和本市实际,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在公积金方面,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而就在4天前,3月24日晚消息,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刚刚联合厦门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银监局等6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升级楼市限购措施。要求厦门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限购1套住房;赠与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新购住房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该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

据《厦门日报》3月13日报道,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表示,在近期并没有新的限购政策出台计划,房产税收方面也没有进一步的调整,市民大可不必为此感到恐慌。

3月28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原文如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7〕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180平方米及以下商品住房。

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家相关住房信贷政策规定和本市实际,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四、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依合同约定开竣工、捂盘惜售、捆绑销售、变相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虚标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9日起实施。

厦门市国土房产与资源管理局

2017年3月28日

3月24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原文如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银监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 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7〕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严格执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三、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四、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通过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五、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抵押(按揭除外)等内容的公证;涉及转委托的,只能转委托一次。

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按揭除外)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

六、业主、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时,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七、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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