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连蒙做客天津政务网,解读《征收规定》有关内容,并回答网友关心问题。
在谈及《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适用情形时,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连蒙表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征收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适用《征收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不适用《征收规定》。
唐连蒙进一步解释何为因公共利益需要,他说,一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是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包括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