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松原市处罚标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从轻处罚。
完善人口流动政策体系方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机制
松原市在户籍改革以及林业方面,宅基地出台了哪些政策?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以人口为基本要素,完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供给规模与人口分布、环境交通相适应,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对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的支撑。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完善支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人口发展政策,适应西部大开发要求鼓励人口向西部地区迁移。健全全国流动人口分布、生存发展状况的动态监测体系,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在林业管理上关于宅基地
国有林场和国有农、牧、渔场林木的采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采伐报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备案,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含被承包林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滥用土地和乱占耕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或租赁。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属于集体所有,归农民经营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承包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