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管理费2015年7月31前0.86元/平方米,2015年8月1日0.91元/平方米;变更登记费0.5元/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免收)
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城镇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本村村民;
2、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总登记的通告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吉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吉国土资发〔2015〕31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总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登记及调查范围
市本级所辖村屯居民点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住宅房屋所有权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
二、总登记工作程序
1.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权属调查、面积测绘,权利人应准时出席现场指界,并现场签字确认土地权属界址界线,提供相关的身份证件及资格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房屋等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
2.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申请不动产权利登记。
三、登记期限
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登记地点
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二道江直属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道江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
五、权利人是村民个人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户主身份证;
3.分户证明材料。
(二)土地及附着物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要提供规划批准文件 ;
4.房屋是买卖取得,没有完成过户更名的,还要提供购买合同或契约;
5.其他能证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六、权利人为村集体或企业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权利人证明材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
2.法人不能亲自指界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没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合法的设立文件;
5.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各类分支机构提供总部的“企业单位”材料。
(二)土地及附着物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用地批件;
4.其他能证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不动产人应当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不动产登记手续。延期办理的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席地籍调查现场指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不动产权利人自行承担。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申请。
特此公告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