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宅基地征地补偿依据、标准?下面我们就以一个征收补偿项目为例来说说朝阳市的宅基地补偿标准。
以龙城区二〇一三年第三批次建设项目征收补偿为例。
2014年11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地【2014】1451号文件将朝阳市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水浇地2.5136公顷、农村道路0.1320公顷、宅基地0.7806公顷,合计3.4262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城区二〇一三年第三批次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东至:锦承铁路;南至:八里堡村集体土地;西至:国有土地;北至:八里堡村集体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征收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集体土地3.4262公顷,其中:农用地2.6456公顷(水浇地2.5136公顷、农村道路0.1320公顷)、建设用地0.7806公顷(宅基地0.7806公顷)。
四、征地补偿依据、标准
根据省政府“辽政办发【2010】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文件规定,海龙街道八里堡村为Ⅰ类区片,区片价格农用地8万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朝政办发【2010】61号”和“朝政办发【2013】158号”文件及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补偿登记时间:2014年12月4日- 2014年12月17日
登记地点:朝阳市龙城区海龙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7233900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凡从土地行政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