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6〕7号)精神,推进我省贫困户帮扶责任人(以下简称帮扶责任人)选派与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帮扶责任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级指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帮扶任务的帮扶责任人的管理。
第二章 推荐选派
第三条 帮扶责任人是由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乡(镇)干部职工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人员组成。由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各单位选派的帮扶人员根据市(县)整体帮扶任务和各乡镇脱贫攻坚任务统一安排到各乡(镇)。乡(镇)党委统筹市(县)、乡(镇)及村两委帮扶干部,根据本乡(镇)帮扶贫困户任务进行具体安排,确定结对帮扶对象。定点帮扶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安排在本部门定点帮扶贫困村开展帮扶工作。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责任人应当实现全覆盖。原则上每个帮扶责任人帮扶当年脱贫户任务不超过5户,帮扶已经脱贫需要继续帮扶及次年脱贫任务的贫困户户数每年度的任务数不超过5户。
第四条 帮扶责任人必须具备政治素质好,热爱扶贫工作,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帮扶责任人在帮扶期间,党员组织关系、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干部身份、编制性质、政治待遇、工资福利保持不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帮扶责任人职责。
(一)发挥引导作用,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积极鼓励贫困户参加扶贫电视夜校学习,坚持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志,开展“我要脱贫”教育活动,帮助贫困人口树立自力更生、勤劳致富观念,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不断提高群众的知晓度。
(二)发挥帮手作用,摸清贫困户情况,分析贫困户致贫原因,选准脱贫路径,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帮助实施脱贫项目,真抓实干,提高帮扶对象的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
(三)发挥联络作用,协调好村党组织和政府与贫困群众之间关系,负责贫困户与定点扶贫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各级帮扶措施落实到位。
(四)发挥示范作用,以身作则,以勤奋与踏实的工作态度,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关心贫困群众、心系贫困群众的高尚情怀,在群众中树立党的干部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五)真心结对、全力帮扶,每月入户走访结对帮扶对象不少于4次,把党的教育、医疗、土地等各项惠农政策送到各家各户,让每个贫困户都能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红利;对有条件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帮助选好发展项目,争取资金支持,实现稳定增收;建立帮扶工作登记手册,协助乡村做好帮扶资产登记、管理和建档工作,与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一起指导帮扶对象填写《扶贫手册》,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整个帮扶的过程,确保资料完整,信息精确;对通过帮扶已经脱贫的贫困户及时配合市(县)、乡(镇)有关部门做好退出工作。
(六)积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帮扶工作。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统筹管理本辖区内的帮扶责任人并建立帮扶责任人名册。帮扶责任人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频繁更换。人员发生变化时,名册要及时更新。名册报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帮扶责任人同时接受派出单位的管理。帮扶责任人进村履行帮扶责任时,还应主动接受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没有驻村工作队的由“村两委”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对接。帮扶责任人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应在贫困户门前责任牌上公示,驻村工作队或“村两委”应大胆管理协调指导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的帮扶工作。
第九条 市(县)组织、扶贫部门、乡(镇)要对新确定的帮扶责任人至少进行一次不少于2天的全面、系统的岗前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开展群众工作和贫困村扶贫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帮助其尽快适应贫困村工作环境,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每年,帮扶责任人应轮训一次,时间不少于2天。
第十条 帮扶责任人在进村入户开展帮扶工作中实行考勤登记,登记工作具体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负责。
第十一条 工作记录。帮扶责任人要建立专门的帮扶记录本,如实记录每次帮扶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并由贫困户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定期汇报。帮扶责任人每个季度要向驻村工作队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对贫困户在帮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镇)驻村工作队和派出单位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单位召回帮扶责任人,进行调整更换,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因病、家庭有特殊困难等不能坚持进村工作的;
(二)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做帮扶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三)工作作风散慢、不尽职、不尽责,帮扶成效不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继续担负帮扶责任人的;
(五)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召回的帮扶责任人当年度不得被评为“优秀”档次(除因病召回外)。因本条(二)、(三)、(四)项原因召回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晋升。
第十四条 帮扶责任人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和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的管理,主动沟通对接。
第十五条 帮扶责任人应当积极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自律,不准散布与中央不一致的言论,不准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在任职的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参与公款大吃大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不得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在村干部或农户家搭伙要按标准缴纳伙食费。
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乡(镇)党委、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帮扶责任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帮扶责任人因工作需要,往返发生的误餐补助费和交通补助,由派出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要发挥后盾作用,对本单位选派的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予以支持,要妥善安排本职工作任务,为其开展帮扶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派出单位领导至少每半年要到帮扶责任人所在村进行走访和指导工作一次,及时了解帮扶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帮扶责任人遇到的问题。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每年底,由乡(镇)党委组成考核组,对本乡(镇)范围的帮扶责任人的帮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案由乡(镇)自行制定,报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考核内容包括:帮扶群众满意度,脱贫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扶贫手册填写、工作记录、考勤、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十九条 帮扶责任人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优秀帮扶责任人从优秀驻村工作队中产生,名额占帮扶责任人人数的20%。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报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市(县)委组织部。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优秀帮扶责任人进行表彰。考核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作为帮扶责任人评选先进、提高工资档次、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对帮扶期间表现优秀、脱贫成效明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或提高工资档次。
第二十二条 帮扶责任人被评为不合格的,由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其派出单位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