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6〕7号)精神,加强对全省驻村扶贫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的管理,推进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驻村工作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全省有贫困人口的行政村(含扶贫移民搬迁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 派驻
第三条 驻村工作队是由定点帮扶单位派驻的驻村帮扶干部(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员)、市(县)驻村工作队员、联系贫困村的乡(镇)干部以及所在村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有关人员组成的,进驻派驻的村庄指导、帮助、配合村“两委”开展精准脱贫工作的队伍。
第四条 定点帮扶单位、市(县)应选派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干部开展驻村扶贫工作。每支驻村工作队至少3人。驻村干部的驻村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由各乡(镇)党委从驻村工作队员中选定任命,并报省、市(县)委组织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驻村工作队中有省派驻村第一书记的,原则上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该村驻村工作队队长。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职责
(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县)委、市(县)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帮助进驻村落实好各项扶贫政策和措施。
(二)深入贫困群众,开展思想教育宣传,积极做好贫困群众的思想转化工作,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教育贫困群众树立勤劳致富思想和感恩意识。
(三)配合村“两委”抓好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并配合做好建档立卡数据更新工作,协调落实单位定点帮扶及帮扶责任人包户对接工作。
(四)深入了解村情民意,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找准发展思路,帮助制定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因村施策、一户一策”的脱贫措施、增加贫困户收入。
(五)引导贫困村立足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帮助协调解决贫困户住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参与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监督村“两委”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
(六)在乡(镇)党委领导下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培养,狠抓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建设和完善村级组织和党小组活动阵地,抓好扶贫与基层党建双推进工作。
(七)及时总结贫困村、组、贫困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培育、总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八)认真抓好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管理。
(九)配合村“两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职责
(一)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抓好工作队职责的落实,制订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驻村帮扶各单位、各部门提出扶贫项目编制建议,争取相关支持,并参与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落实各定点帮扶单位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做好帮扶责任人包户联系工作。
(四)担负“驻村第一书记”的要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双争四帮”工作。
(五)负责工作队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积极组织贫困户观看电视夜校和观后讨论。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和队员名册制度。为便于日常管理,省、市(县)、乡(镇)各级组织、扶贫部门要建立驻村工作队和队员名册。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驻村工作队队长名册,市(县)、乡(镇)建立驻村工作队、队长、驻村工作队员名册。驻村工作人员原则上保持稳定,不得随意频繁更换。人员发生变化时,花名册要及时更新,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 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期间,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工作队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按照派驻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定点帮扶单位的驻村帮扶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派出单位和乡(镇)党委共同管理,乡(镇)党委具体负责。
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人员由市(县)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管理。
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的帮扶工作由驻村工作队负责管理。
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驻村工作队要加强管理,总结经验,指导开展扶贫工作。市(县)组织部门负责驻村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乡(镇)党委指定专人负责驻村工作队员驻村考勤登记工作,驻村工作队员每次驻村前和离开时均要向乡(镇)报到登记,考勤结果作为对驻村工作队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乡(镇)每季度将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市(县)委组织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委组织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相关部门反馈。省派驻第一书记考勤情况反馈到省委组织部和省派出单位;省派驻村工作队员考勤情况反馈到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派出单位;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考勤情况反馈到市(县)组织、人事、教育部门。
驻村工作队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3天以内(含3天)由乡镇党委批准,3天以上请假需经市(县)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派出单位共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对无故离岗每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同级组织部门协调派出单位予以召回,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其本人及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工作记录制度。驻村工作队要设立驻村工作记录本,每日要如实记录驻村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和民情日记。乡(镇)党委政府要定期检查监督记录情况,结合对驻村工作队的日常考勤和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联系群众制度。驻村工作队员原则上吃在村、住在村、工作在村。要深入贫困户了解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栏、党员服务承诺等形式,围绕履行职责、脱贫目标、服务群众、组织纪律等方面内容作出承诺,公开个人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证群众有困难第一时间找到驻村工作队员,真正做到提户知人、提人知事、提事知情。
第十三条 定期汇报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季度向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汇报一次工作并争取支持;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县)委组织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年末撰写年度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及市(县)委组织部、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年度工作情况。省级定点帮扶单位帮扶工作情况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派出单位报告,市(县)派出的定点帮扶单位工作情况向派出单位以及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不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制度。扶贫、农业、教育、住建、卫计、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专题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大驻村工作队员扶贫政策、相关知识等的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省、市(县)要制定驻村干部轮训计划,确保驻村工作队员每年接受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乡(镇)党委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驻村工作队员开展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脱贫攻坚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督导检查制度。省级各督导、暗访组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督查时,应将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纳入督查、检查范围;各定点帮扶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派驻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各市(县)组织部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抽查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通过访谈农户、查看村情实况、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工作实绩等方式,加强对驻村工作队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召回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派出单位应当召回驻村工作队员,调整更换人员。一般队员报市(县)组织部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驻村工作队队长报省委组织部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因病、家庭有特殊困难等不能坚持驻村工作的;
(二)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驻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三)工作作风散慢、不尽职、不尽责,驻村帮扶成效不明显,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不宜继续担任驻村工作队员的;
(五)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召回的干部当年度不得被评为“优秀”档次(除因病召回除外)。因本条(二)、(三)、(四)项原因召回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晋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驻村期间,驻村工作队员在原单位的有关待遇保持不变,参照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实际工作日每月给予生活补贴。每月可按在家庭所在城镇与驻村之间往返4次,在工作经费之外依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交通费。乡(镇)、村要为驻村工作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省派出单位每年给驻村工作队安排不少于10000元工作经费(不含派出第一书记的10000元工作经费),从省派单位公用经费中支出。市(县)派出的工作队,经费由市(县)派出单位酌情安排。经费开支经派出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据实报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公务出差,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培训,开展文体活动,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群众,组织村民考察等。
第十九条 市(县)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驻村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条 市(县)、乡(镇)、村应积极配合驻村工作队的工作。对不配合、拖延、甚至阻挠驻村工作队进行相关工作,致使帮扶工作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的,经调查核实,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驻村工作队和队员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以自评与村民代表评议、平时督查与脱贫成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由市(县)组织,乡(镇)党委具体实施。考核方案由市县自行拟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考核内容包括:年度脱贫目标完成情况,驻村工作队履职满意度,年度计划实施、考勤及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和队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其中优秀驻村工作队等次名额不超过驻村工作队总数的20%,优秀驻村工作队员从优秀驻村工作队中产生,名额为驻村工作队人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报市(县)委组织部和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市(县)委组织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委组织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市(县)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结果反馈给省直派出单位。
第二十四条 全省每年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优秀驻村工作队和优秀驻村工作队员集中进行一次表彰,表彰办法另行制定。市(县)的表彰由市(县)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因年度脱贫目标完成好、群众满意度高,被评为优秀驻村工作队的,颁发优秀驻村工作队奖状和荣誉证书,由各级组织部门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评为优秀档次的驻村工作队员颁发优秀驻村工作队员荣誉证书,并记入档案作为培养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同等条件下,优秀驻村队员派出单位应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七条 驻村工作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派出工作队的同级组织部门对派出单位负责人和工作队长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并按照程序及时调整,派出单位应召回原派出人员重新派员接任。
第二十八条 驻村工作队长、队员被评为不合格被召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晋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