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基础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河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10年为一个周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制定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建成满足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存储、信息采集、数据查询的全省土壤样品库。自2017年起,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体规划,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资源,提升各级各有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省土壤监测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利用各部门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相关数据,建立全省土壤环境数据库,构建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省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先期完成50个产粮(油)大县的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在燕山、太行山地区林地、草地、园地比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开展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县(市、区)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8年底前,全省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各地要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七)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继续抓好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试点。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有关县(市、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八)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将未污染、轻微污染的草地优先划为基本草原,自2017年起,启动全省草原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将重度污染的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十)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市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一)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十二)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三)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
(十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唐山和沧州滨海盐碱荒地、黑龙港中部平原荒草地和沙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大对向滩涂、盐碱地、沼泽、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十六)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十七)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结合全省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确定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自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
(十八)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削减任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十九)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自2017年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二十)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逐步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装备、物资。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压土、排水、堤坝加固等闭库措施。唐山、张家口、承德、保定、石家庄、邯郸、邢台等矿产开发活动集中的地区,201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对青龙铀矿和沽源铀矿每年开展2次土壤环境监测,对其他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每年监测1次。(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二十一)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铬渣、赤泥、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6月底前,各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钢渣处理与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自2017年起,在石家庄、唐山、张家口等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二十二)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科学规划全省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2017年底前,整顿一批不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企业。加快建设废酸回收和处置设施;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二十三)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四)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推进石家庄、邯郸市等国家确定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到2020年,试点城市垃圾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纳入强制分类范围的生活垃圾收集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结合全省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五)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鼓励利用水泥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六)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省农业厅牵头,省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全省主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和现代农业园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
(二十七)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各市选取1个产粮大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30个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及果品产业重点县。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废弃农膜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二十八)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组织编制省、市两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项目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
各市、县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各市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17年底前,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市按计划完成已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工作任务。到2020年,全省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衡水市和辛集市,在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中,选取30个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开展治理修复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十二)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十三)督导治理修复任务落实。自2017年起,各市、县环保部门每半年要分别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境保护厅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治理修复试点任务进行督导检查。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七、加快修复技术体系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三十四)强化治理修复技术支撑。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土壤环境问题,以及现代土壤环境科学及修复技术的发展需求,围绕土壤环境过程与健康、监测与安全、修复与管理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基础性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重污染耕地原位修复、基于设备化的场地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支持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研发。加强全省土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技术单位建立土壤环境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领域工程技术中心。(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十五)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实用技术体系,重点开展植物修复、固化稳定化、热脱附、水泥窑共处置、生物堆等成熟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充分利用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践成果,推进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工程化、设备化应用。定期发布鼓励发展和应用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自2018年起,开展河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六)促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我省相关环保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培育和扶持一批骨干、龙头企业。采用“互联网+”模式,有效链接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用户,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专用设备制造等产业链条式发展。推动发展环境数据资源服务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技术服务信用评定办法,定期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有关责任方终身责任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八、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十七)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各级政府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省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及试点示范工作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替代种植或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各地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十八)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参与)
(三十九)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中近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等负责)
(四十)强化金融信贷杠杆作用。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省环境保护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等参与)
(四十一)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综合土壤污染类型和程度等因素,选取石家庄市栾城区和辛集市开展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受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政策机制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2017年底前,石家庄市栾城区、辛集市政府完成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编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力争到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九、完善土壤环境法治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四十二)完善土壤环境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求,结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建设用地环境风险地方限值、地方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污染损害鉴定、治理修复等技术规范。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标准规范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三)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依托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3年全省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自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四十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各级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按规定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废物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污染事故损害鉴定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四十五)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成立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各市、县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探索建立京津冀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国内外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七)严格目标评估考核。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县,约谈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参与)
(四十八)落实企业治污责任。自2017年起,各市、县政府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参与)
(四十九)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各类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团省委、省妇联等参与)
(五十)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各级政府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探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探索建立环保审判专家、检测机构数据库及信息平台,推动法院与行政机关环保工作信息互换共享。(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