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如何确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村房屋面临拆迁,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确定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与确定其他财产权属亦有所不同。
晋城市农村房屋的产权人主要以房屋坐落用地的使用权人来确定。在此认定规则下,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户内家庭成员的认定
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在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用地审批表确定的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家庭成员应为户内成员,因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应随着户内家庭成员的增减而增减,但这不影响以户的名义共有。明确此问题,主要解决家庭成员发生变动后所建房屋的权属问题。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家庭成员变动后所建房屋应属变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二、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未出资建房时共有人的认定
未成年人在建房时尚无劳动能力,对房产没有出资,如认定未成年人有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父母的利益。基于抚养关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权完全可以得到保障,尽管未成年人成年后可能因矛盾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又无法单独取得宅基地,但由于其本身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样可以通过建筑等形式实现其居住权,而且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居住权之争。从拆迁安置的角度来看,即使未成年人没有房屋所有权,仍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其利益不受影响。对于老年人年老时所建房屋,只要其能从事家庭劳动,对家庭生活有所贡献,也应属于房屋共有人。
三、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户内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宅基地后未共同生活或共同出资。对这种情况,如相互之间有约定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如不存在夫妻等共有的基础关系,应以对所建房产是否有贡献确定房屋权属。没有共同生活,但有所出资,应认定产权;共同生活,虽未出资,但只要对家庭生活有所贡献,也应认定产权;既未共同生活也未出资,则不应认定产权。二是宅基地上房屋非户内家庭成员建造。对这种情形,应参照农村房屋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认定房屋权属。
相关链接:晋城市
一、城市概况
晋城市是山西省下辖地级市之一,位于山西省东南部,晋豫两省交界处,丹河、沁河流域中下游,自古为兵家必争之地,素有"河东屏翰、中原咽喉、三晋门户"的美誉。晋城市现辖1个市辖区、4个县,1个市。即城区、泽州县、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和高平市,以及一个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即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土地资源
晋城市土地面积为9490平方公里,占山西省总面积的6.07%,市区面积149.6平方公里。总耕地面积为283.38万亩,人均耕地1.42亩。其中平川1221.6平方公里,丘陵2704平方公里,山地面5564.4平方公里,分别占全市总面积的12.9%、28.5%、58.6%。在总面积中,耕地282.6万亩,占19.85%;林地518.44万亩,占36.41%草地 65.41 万亩,占4.6 %;园地22.92 万亩,占1.61%;水域 18.45万亩,占 1.3%;未利用地 391.59万亩,占 27.51%;城乡居民用地 40.47万亩,占 2.84%;工矿用地 8.27万亩,占 0.58%;交通用地 12.1万亩,占 0.85%;其它 63.25万亩,占 4.45%。林地和草地主要分布在晋城市外围山地丘陵沟坝地区。水域主要分布在沁、丹两河流域。利用地主要分布在沁水、陵川、高平、阳城和郊区的外围山地。
三、人口详情
2015年末晋城市全市常住人口为231.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0.60万人。全年全市出生人口1.81万人,人口出生率为7.81‰;死亡人口1.20万人,死亡率为5.20‰;自然增长率为2.61‰。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2.27(以女性人口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