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饲料质量与动物产品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一)监测对象
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二)监测产品种类和数量
1、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总抽检量77批次,包括猪、禽、水产配合饲料和猪、禽浓缩饲料。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总抽检量44批次。
(三)监测项目
1、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粗蛋白、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喹乙醇。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铜、锌、铅、砷。
(四)抽样要求
1、按照《饲料 采样》(GB/T 14699、1-2005)标准要求抽取样品。
2、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要求在生产和经营环节抽样。其它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原料在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抽样。
3、各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在检验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
4、抽样必须抽取该产品完整的饲料标签,在生产企业抽取的产品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同时索要该产品的现行有效标准。
二、饲料安全专项监测
(一)养殖环节违禁添加物监测
1、监测对象
养殖场(户)
2、监测的产品种类和数量
猪、禽、水产、肉牛(羊)的配合饲料(含精料补充料、自配料),总抽检量24批次。
3、监测项目
所有饲料监测己烯雌酚和玉米赤霉醇。
育肥猪、肉牛(羊)饲料: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喹乙醇为必检项目。硫酸特布他林、班布特罗、马布特罗、齐帕特罗、氯丙那林等为选检项目。
禽饲料:呋喃唑酮、呋喃西林、氯霉素。
水产饲料:氯霉素、喹乙醇、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己烯雌酚。
4、抽样要求
按照《饲料 采样》(GB/T 14699、1-2005)执行。在养殖环节食槽饲料样品抽样后应及时进行冷冻保存,检测前进行干燥处理(60℃,8小时)。
(二)蛋白饲料原料中三聚氰胺专项监测
1、监测对象
蛋白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2、监测的产品种类和数量
蛋白饲料和饲料生产企业原料库中的蛋白饲料原料,总抽检量5批次。
3、监测项目
三聚氰胺。
4、抽样要求
按照《饲料 采样》(GB/T 14699、1-2005)执行。在养殖环节食槽饲料样品抽样后应及时进行冷冻保存,检测前进行干燥处理(60℃,8小时)。
三、监测抽样任务分配
各区县(市)监测抽样产品种类及数量(附表)。
四、监测工作时间安排
由市农委饲料管理处牵头,组织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及各区县(市)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实施抽样工作,各地要根据市农委的抽样计划制定具体的抽样实施方案,每个饲料生产企业至少要一个批次样品。市农委饲料抽样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监测结果处置与报告
1、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负责样品检测、结果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市农委饲料管理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市农委饲料管理处和抽查地,抽查地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2、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市农委或者湖南省畜牧水产局书面申请复检。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在完成异议检测处理后,及时将监测情况报送市饲农委料管理处。
3、未经市农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4、各区县(市)农业(畜牧水产)部门收到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市农委质量安全处及饲料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