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牧局:
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和打击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按照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处非发[2017]1号)要求,特制定《2017年全区农业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责任,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坚持“谁主管,谁整顿;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防打结合,疏堵结合,全面排查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打击、早处置,切实维护农业领域正常的金融秩序,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领导。各市、县(区)农牧局负责本地区农业领域非法集资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制定本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确保本地区农业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防控并举。高度重视对非法集资的风险管控,系统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完善的风险应对处置预案,层层落实责任,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民群众财产安全。
(三)坚持分工协作。各市、县(区)农牧局要有分工、有协作,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四)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在排查整治非法集资的同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和措施,全力加强风险防控和处置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
三、排查整治重点
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涉农社团组织等。
四、进度安排
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从2017年3月上旬开始,到2017年12月下旬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3月1日—3月30日)。各市、县(区)农牧局要按照《2017年全区农业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细化制定本地区农业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部署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方案于4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4月1日—11月30日)。各市、县(区)农牧局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重点对本地区农业领域开展排查整治。要按照“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力求早发现、早处置、早结案。对尚不构成犯罪、企业经营活动还能持续的,要积极帮扶引导企业主动整改,避免损失扩大、矛盾激化;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做好赃款追缴等工作。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7年7月1日—11月30日)。在各市、县(区)农牧局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自治区农牧厅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县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现场督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12月1日—12月30日)。各县区农牧局对排查整治行动现状、成效、风险情况、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总结,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确保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构健全、保障有力,构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并将总结报告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送所属市农牧局,各市农牧局将全市“2017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全面汇总分析后,于2017年1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农牧局要严格按照非法集资监管主体与行业监管主体直接对接的要求,切实承担起一线把关职责。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明确任务、要求和责任,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农业领域“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集中清理整顿。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谁处置”的原则,各县区农牧局要按照所属市农牧局的统一部署,以扎实有效的方法开展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增强排查整治的实效。
(三)完善协调机制。各市县(区)农牧局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要通过日常监测、风险排查、媒体披露、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四)完善规章制度。清理规范与建章立制是排查整治工作标本兼治的集中体现,边查边纠、边整边改要贯穿于排查整治的全过程。各市县(区)农牧局要针对本地区农业领域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系统性整改意见,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市县区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短信平台等媒体,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揭露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手法手段,深入揭示非法集资危害性,增强群众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