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云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6〕5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按《连云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见附件)执行。
二、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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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连云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