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位于河南西部,随着我国土地市场的日趋成熟,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各种以土地整理为目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表现更为突出。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现状
目前,三门峡两级法院所处理的涉及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因宅基地边界产生争议的,占36.4%;二是因整块宅基地权属产生争议的,占48.5%;三是因出路、排水问题而引发的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占15.1%。
二、当前农村宅基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集体土地“私有化”倾向比较突出。农村土地“私有化”现象是由农村这一特殊环境、文化传承和历史原因造成的。大多数农村群众接受文化教育少,造成农村群众对国家法律法规在认识上存在一些偏差,大多数农村群众认为上级批准给自己的以及祖上遗留的宅基地,都属于自己私有的;有的农村在批准新宅基地之后,没有及时收回旧宅基地,造成部分宅基地滞留在个别农村群众手中;特别是城市房地产“过热”,征用农村宅基地中,也出现了“地价”节节高攀等现象,直接影响着农村群众期望拥有一块宅基地,以便日后获取高价土地补偿费。由此,也导致了纠纷多发、工作难做,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二)涉及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复杂多样。从发生的农村宅基地问题这类纠纷看,有出入相邻通行方便、污水排除纠纷,有安装自来水管占地权属纠纷,有新建房后影响邻居采光、雨水流向、通行纠纷,有粪坑拆除、树苗迁移原始占地纠纷等等,纠纷双方始终互不相让,往往会因为一寸土地,双方大打出手,造成流血事件而世代结怨。
(三)违法侵占集体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一是少数村民私心较重,明知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依然我行我素,甚至不顾及村集体利益;二是个别村干部出于私心,明知违法占地,却睁一眼闭一眼;还有的村干部手软,不敢碰硬,导致村内违法占用问题逐步蔓延;三是对农村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乡镇有关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四)处理新旧宅基地缺问题少有效办法。如前所说,不少宅基地都是由祖上传下来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增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往往连同房屋一并转移。农村中,一个比较现实而又突出的问题,就是祖上传下来的房子连同宅基地,农村群众的宅基地拥有的宅基地往往是多处,而不是一处。现行的立法,只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性规定,上述情形不在立法规定的“不予批准”、“可以收回”之列。依此发展,农村宅基地的状况,只会越来越恶化,步入困境。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呈现。比如:高山移民至城市之后,就遇到一个旧居未拆除,被邻村村民拆了门板、木块等物,引发了纠纷的问题。还有不少农村群众在城里打工,有了钱就地买房在城里安家,农村的房子和宅基地如何处理问题,均无明确的立法规定。
(五)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机制上的缺陷,是造成宅基地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又一个原因。表现在,法律规定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较为复杂,效率低下。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条确定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行政机关主管,由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常情况下,一个土地权属纠纷 案件,需经两级政府作出决定,两级法院作出判决,才能结案。以法律规定处理机关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的救济期限计算,如果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合法,一个土地权纠纷案件通常需要一年的时间才能办结。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合法,法院判决撤销,由行政机关 重新进行处理,需要的时间更长。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有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其他行政案件一律不适用调解;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外,对其它行政行为只能判决维持或撤销。因此,法院对行政机关就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只能判决维持或撤销,不能就当事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解,对行政裁判也不能判决变更。
土地管理法确定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处理土权属纠纷案件,虽然各乡(镇)内设有土地管理所,县政府的职能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可以承担这一任务,但由于处理此类案件需要经费,法律又没有规定可以收取费用,因此,县乡两级政府均把处理土地权属案件作为包袱,不愿受理,处理机关为了甩包袱,纠纷当事人为了尽快处理争议,一般同意出钱让处理机关下设的自收自支部门处理。造成了此类纠纷案件的受理部门和处理人员不统一,有的地方由土地部门处理,有的地方由乡司法所处理,有的由信访办处理,甚至有些乡镇让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处理,处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处理决定质量低下,更增加了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难度。行政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法律赋予其制止纠纷当事人从事与权属争议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手段较为薄弱,如在纠纷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强行施工建房,处理机关作出停建通知,当事人不予理睬,处理机关便束手无策,只能看着当事人施工而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申请法院予以执行也无任何法律依据。这就存在着纠纷当事人不能通过公权力,而只有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往往通过武力手段解决争议,使双方的民事争议升级为行政或刑事案件,实践中,因宅基权属争议而引发的打架甚至升级为刑事伤害案件的 较为常见。若当事人不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处理机关又无解决的手段,待处理决定作出后,一方已将建筑物建成,对过界建筑物的处理便成了实践中难以处理的问题。
三、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
针对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制订符合本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特点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农村中普遍存在的“空心村”现象,以整合农村土地资源,规范因无序建设而引起的宅基地权属纠纷。当前,我国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 用权若干规定》等几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一部统一的法规涵盖宅基地使用权从取得到消灭的各个环节,且这些规定均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加上我国地域辽阔,地理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因此,制订一部完整的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单行法规难度较大。因此,地方政府在不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制订符合本地农村宅基地使用特点的规范性文件,从宅基地的申请,批划到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的各个环节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使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步入规范化的轨道,纠正以前在宅基地管理问题上的无序混乱状态,彻底改变农民宅基地私有化的观念 。
(二)加强对农村村镇 规划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目前我县大部分村庄均已实施了村镇规划,鉴于规划方案没有贯彻实施,村委换届频繁规划方案不能延续的现状,各乡镇内设的土地管理机构应担负起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农民建住宅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划方案建房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应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减少因随意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座向等问题而引发的宅基地纠纷。
(三)规范和健全宅基地确权发证行为,使宅基地登记制度规范化、经常化,改变过去把宅基地登记工作作为一项临时性的中心工作的做法。由登记机关入户进行登记,对农民宅基地四至界线清楚,产权明晰的依法发放权属证书;依法转让房屋引起宅基地权属变更或双方协商就宅基地权属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真正使 土地登记行为成为土地对外的公示方法。减少因土地四至界线 不清,当事人所达调解协议不能以法律形式确认而引发的宅基地权属争议。
(四)建立处理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长效机制。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呈现出纠纷的复杂性,处理的紧迫性,矛盾的激化性等特点,对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如果乡村两级能够快速介入,加强对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说服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将矛盾平息在初发之时,往往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凡是纠纷发生后,各部门相互推托,不愿受理,纠纷久拖不决的案件,纠纷双方因时间的推移而积怨日深,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当前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各乡(镇)、村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土地管理部门要作好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基本技能,提高处理人员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水平。同时,探索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建立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大调解”的工作格局,通过调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处理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些纠纷案件的产生,既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的因素,更有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因此,解决权属纠纷需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需要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从根本上扭转宅基地私有化的观念,才能减少纠纷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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