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合法性,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双江自治县抽调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审核小组配合各乡镇国土所,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要求和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坚持“五审核”要求进村入户逐宗进行审核。
一是审核收集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审核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是审核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等各种表格的填写、签字是否齐全;
四是审核是否存在一户多宅或漏登记情况;
五是审核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符合办证条件。通过审核对资料缺失的进行补充完善,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说明原因,对资料齐全无误的按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发证,进一步明晰了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依法确认了土地权利主体,使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益物权得到有效保障。
宅基地怎样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 ,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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