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退出宅基地处置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和林业厅《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0〕64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意见》(汉政发〔2010〕3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愿举家进城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且将原宅基地交回集体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则,但进城落户且领取宅基地补助费后宅基地必须交回集体。
第四条 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陕政办发〔2010〕3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鼓励政策,综合考虑退出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等情况,确定每亩补助价格为10~12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同等区位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制定。
第五条 退出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到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后,由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测丈量,并按县区确定的补偿标准核定补偿资金,报县级财政部门作为发放金额的依据。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凭公安机关发放城镇户口迁移证和个人身份证到财政部门领取退出宅基地补偿金。
第六条 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转为耕地,无法复垦或确有需要的,也可以经批准后调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耕地后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市、县政府统一使用,也可以进行有偿流转。
第七条 对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助资金,由市、县区政府在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有偿流转收益主要用于解决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补助资金的不足。
第八条 各县区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对接落实措施,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空转,更不得克扣补助资金,确保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