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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促进农民进城定居自愿放弃宅基地实施细则(全文)

2017年03月01日 09:29来源: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洛阳市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定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洛阳市促进农民进城定居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洛政〔2007〕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洛政〔2008〕126号)和《关于鼓励农民转市民进城定居的实施意见》(洛办〔2009〕68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洛阳市促进农民进城定居自愿放弃宅基地实施细则。

一、洛阳市促进农民进城定居放弃宅基地,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政策激励、多方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对进城定居自愿放弃宅基地农民的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按洛办[2009]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进城定居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放弃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自愿放弃宅基地承诺书,承诺书需年满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签字;

2.提交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无误后退回户口薄原件;

3.经村委会研究,报乡(镇)土地所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上报;

4.经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复核后,由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自愿放弃宅基地者应将持有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交回村民委员会,逐级上报注销;

6.自愿放弃宅基地的房产及附着物处置时限为6—12个月,逾期按违法用地处理。

四、对进城定居的农民自愿放弃的宅基地收回后,村民委员会可按村镇规划调整给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自愿放弃宅基地者可将拥有的宅基地内的房产及附着物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双方对转让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经中介机构对其评估定价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商处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2.由符合批宅条件的申请者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

3.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按规定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4.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依法收回自愿放弃宅基地者原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按规定尽快为符合批宅条件的申请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对收回的成片宅基地不再作为宅基地使用的,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进行土地复垦,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置换到别处,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亦可交村委会管理。

六、严禁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对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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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宅基地审批的程序具体是什么?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

(3)国土资源所派员现场选址勘查;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部门审核;

(7)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8)上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1)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12)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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