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7〕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8日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综合施策,协同推进。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推动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引导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增强城镇吸纳人口承载能力和吸引力,逐步带动更多新增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非户籍人口迁移能力,鼓励各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别、有步骤地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
政策激励,尊重意愿。建立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长效激励机制,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意愿,保障进城落户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省级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完善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总责,科学制定落户目标,全面做好本地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省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225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7%以上,各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进一步研究制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升学学生和参军进入城镇、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省公安厅牵头)
(二)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
各大中城市要以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为重点,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郑州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其他省辖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1年。户籍人口比重低的大中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政策,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各地均不得将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作为落户限制条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省公安厅牵头)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市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小城镇倾斜,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省财政厅牵头)
(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力度,优先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省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省辖市、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市、县级政府实施相应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加快推进全省各级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实行差别化的用地保障政策,优先保障落户人口的保障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进一步完善收益形成与返还机制,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
健全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改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法,积极支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性基金、新型城镇化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推动农村资产资源的资本化、流动化,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省委农办牵头,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参与)
(六)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购租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推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覆盖范围;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凭无房证明可提取用于支付房租;推进各地陆续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七)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2017年全省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问题,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八)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支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牵头)
(九)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继续实施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计划,落实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就地入学政策,保障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凡在我省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中招升学考试,普通高中学生符合规定转学条件的可正常转学。(省教育厅牵头)
(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加快推进《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实施,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省公安厅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一)健全落户统计体系。
加快建立与国家统计口径一致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体系准确反映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二)强化专项检查。
通过专项督导、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强化政策效果。
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4〕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62号)等文件和已明确的相关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研究出台。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适时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审计监督。
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