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粮食局公布了《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工作的通知》,对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购入库,并于6月30日前加工消耗的,每吨(标准水分)给予300元补贴。这个新政策不仅能调动企业收购玉米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种粮农民的卖粮难问题。
什么条件能申领?如何准备材料?我们一起往下看!
01补贴对象和标准
补贴对象
2015年实际饲料产量5万吨及以上,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的配合饲料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名单逐级审核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补贴标准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在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收购入库,并于6月30日前加工消耗的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每吨(标准水分)给予300元补贴。
02补贴企业
企业具备的条件
1、 生产经营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及饲料加工生产资格。
2、严格规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建立玉米及其他原料采购、保管及加工等台账,真实、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
3、信用状况良好,近3年内在生产、经营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5、具备正常开工生产条件。
企业申报材料
1、 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2015年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企业2015年12月末、2016年12月末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粮食部门直报系统)及饲料统计报表(畜牧部门直报系统)。
6、当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材料。
7、当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出具的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账目清楚,统计、保管、加工等业务台账符合要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核查意见。
企业向当地畜牧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企业,其他相关材料由当地畜牧部门留存。
补贴企业确认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分别向所在地粮食、畜牧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政府核查。企业所在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组织有关部门逐户深入企业,对企业生产许可证明、加工能力、2015年实际产量、增值税纳税额度、产品类型及比例、统计报表、会计账、统计台账、开工生产条件等重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生产原料及产成品2017年2月20日前库存数量进行核定。
3、公示及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正式文件,连同《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汇总表》一并在3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粮食局、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
4、省级部门公示发布。省粮食局、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复核汇总后,将全省符合条件企业名单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03企业申请补贴资金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应在7月10日前向所在地粮食部门就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收购入库,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加工消耗玉米补贴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申报审核表》。
▲收购环节凭证和账簿。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玉米收购入库,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体现“收购”字样,在备注中体现水分、杂质、纯重等内容,并在销货方注明卖粮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同时提供企业付款凭证,收购环节的财务账、保管账、统计账等。具体填写要求参照《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样本)》。
▲加工环节凭证和账簿。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企业玉米及其他原料期初库存、入库、领用和期末库存,煤、电、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期初库存、购买、使用和期末库存及产成品产量等相关账簿。
▲销售环节凭证和账簿。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企业产成品期初库存、入库、销售和期末库存等相关账簿;主要产成品销售合同、销售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
申报补贴时,所有凭证和账簿均提供复印件,企业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核查;填报《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申报材料目录》;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对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由当地粮食部门保管。
04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一)2017年7月25日前,企业所在地政府或省农垦总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补贴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政府文件形式与《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申报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汇总表》一并分别报送省粮食局、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
(二)省粮食局、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并将结果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省政府批准后,履行补贴资金拨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