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屋征收奖励
新区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项奖励积极配合房屋征收的农户。自征管中心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10万元,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5万元,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2万元,对在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四、相关意见
(一)加大新区征地拆迁工作统筹协调、通力协作力度。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实行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国土、公安、执法、农林、卫生、规划、社保等部门密切配合,乡镇组织具体征收,村社主动工作,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方式。社保局要加强与各镇的联系,强化在征地补偿费中收缴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的工作,维护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二)加大违法建设打击力度。新区综合执法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区规划范围内乱搭、乱建、乱采、乱挖、抢栽、抢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坚决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坚决治理违法抢栽抢种,切实维护和恢复正常的建设秩序和农业生产秩序。要对照2010年8月15日航拍的兰州新区影像图和相关资料,地毯式、拉网式摸清非法建设和抢栽抢种情况,并登记造册,对非法建设房屋、乱采乱挖的,一律停止颁发营业执照、停电、停水、停电信服务,城建、工商、电力、电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已经提供服务的,限期终止营业执照和停水、停电、停电信服务。今后凡提供这些服务的,必须经规划、土地、执法、公安、乡镇、征管中心等部门认定证明是合法建筑后方可提供服务,绝不能纵容非法建设者得利,全面履行好新区城乡综合执法工作。
(三)加大买卖土地违法建设、开采、占用等打击力度。新区国土局及其各乡镇国土所要主动排查,和执法局进行信息互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私自买卖土地非法建设、生产的,要联合公安、执法、农林、规划等部门,坚决依法立案查处一批,整改一批,教育劝说一批,全面履行好新区土地管理工作,对非法一户多宅的要坚决打击,多盖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户口认定工作力度。农户户口认定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为此,新区公安局、征管中心要联合牵头组织卫生局、社保局、镇、村、社组成户口核对鉴别界定确认领导小组,严格按照2010年8月15日这一时间节点,在全新区各镇、村尽快开展确定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及人口,以社为单位,统计出经得起考验的农户及人口数量,做为货币安置农户及人口。符合条件安置的人口在新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要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打击假户口、假身份、假结婚证等现象,更要加强对已安置人口的识别和管理,特别对因婚和户籍迁移等重复安置的行为,要按照套取国家资金严厉打击,营造良好的农户及人口确认环境。
(五)加大对蓄意套取征收补偿资金的打击力度。对乱圈乱建、乱建养殖场、农宅和非法建筑改建养殖场、非法土地流转乱种乱盖、提供假户口、假结婚证、一切假手续等蓄意套取国家征收补偿资金的,特别对群众反映强烈大面积非法土地流转、租用土地巧立名目抢栽抢种的,新区公安局要牵头联合国土、农林、执法、征管中心等部门和乡镇主动出击,立案侦查,严厉打击;农林水务局会同各镇要召开土地流转专题会议,明确流转程序和要求,确保村社集体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害,营造健康、诚信、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环境。
(六)加大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公示力度。征管中心、各镇对新区建设以来和今后的土地房屋征收、农户安置信息要全面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新区公安局、卫生局、征管中心、各镇要对农户人口信息依法公示,卫生局及各乡镇要加大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力度,促进新区人口工作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七)加大土地房屋征收信息数据库建设力度。规划局牵头,在国土局、征管中心、各镇建立土地房屋征收和农户安置信息数据库,形成科学、系统、准确的土地征收与房屋安置信息,防止重复征地、重复安置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加大村级组织建设力度。新区组织部、社保局、各镇要选优配强村级“两委”班子,强化对村、社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的指导,为进一步加强村社政务、事务、财务、土地管理、征地拆迁、农户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确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新区党群工作部要在新区各村组织开展以家风、家训、家谱、家教为主题的崇尚文明、建设新区美丽新村的教育活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领农村精神高地。
五、其他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腾空房屋,保持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完整性,并交与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收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拒不交地搬迁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农户安置房,由新区、各镇纪检部门监督,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村(社区)两委会、社集体组织被征收人,采取一定方式分配。
(四)涉及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永登县上川镇、树屏镇和皋兰县水阜镇的征地拆迁,原则上与两县商议后按照本方案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的参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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