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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立健全宅基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全文)

2017年02月21日 09:18来源: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点击量:0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近日,吉安市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了《建立健全宅基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对辖区范围内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使用的宅基地处置进行了明确。

一是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有原已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二是符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受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在受让前没有宅基地或没有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和赠予他人、转让人应有除拟转让房产外的其他住房保障并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有地上建筑物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一并转让、必须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

三是在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中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区域和因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将依法实施宅基地征收的区域,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

吉安市国土资源局落实《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宅基地延续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府发〔2015〕17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使用的宅基地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有原已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

(一)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二)受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受让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且在受让前没有宅基地或没有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和赠予他人;

(四)转让人应有除拟转让房产外的其他住房保障,并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五)有地上建筑物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一并转让;

(六)必须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进行宅基地流转,转让人和受让人须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在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中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区域和因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将依法实施宅基地征收的区域,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

退出的宅基地具体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参照当地同期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协商确定。

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应持以下材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书面申请;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个人户籍资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权人签订的宅基地收回补偿协议;

(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凭证;

(五)房屋产权注销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鼓励在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中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和有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等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以宅基地、农房转换城市(镇)住房试点,试点方案需由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吉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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