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市隶属昌吉回族自治州,同州县级市还有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昌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是当地农民最关心的文件之一。
关于印发昌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昌吉工业园,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
《昌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日
昌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用于农村村民居住用地,包括农、牧区村民住宅用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使用村内空闲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名、优特生产基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应采取整体审批和分期审批方式。整体审批是指对农村居民点一次搬迁或扩建的审批;分期审批是指个人在原居民点内的空闲地的申请、审批。
第五条:采用整体审批的居民点,使用集体荒地和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规划部门批准,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使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的,由村、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昌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建设用地的村民可采取分期审批,由用地个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基本农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的,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
第七条:申请建住宅的村、组和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批准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宅基地,应在批文下达后10个工作日向村民公告,其公告期限为15日内,经公告无异议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整体审批农村宅基地的村、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农村住宅地平面规划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蓝线图
(四)农村宅基地投资规模及项目批复
(五)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会议纪要
(六)申请用地报告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七)计划安排的村民及该村的人均耕地情况
(八)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荒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需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土地价格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分期审批农村宅基地的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地个人申请
(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会议纪要。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乡(镇)规划、土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第十条: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个人用地档案,分别由市、乡(镇)、村组及个人存档备案。个人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个人用地申请表
(二)个人用地审批表
(三)宗地图
(四)各类用地费用凭证
(五)各级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应实行跟踪管理和服务,由组织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向用地个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验收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符合各级规划
(二)是否按期进行建设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
(四)是否按照批准面积
(五)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标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对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经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应严格按照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建住宅的,应将原有宅基地及时退还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划拨宅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划拨前与用地者签定退还合同,明确退还时间、面积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报市、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退还的原有宅基地,符合规划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审批权限规定,可以划拨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其他村民使用,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原使用者自行拆除地上设施并退还原有宅基地。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退还的原有宅基地,不符合各级规划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应自行无偿拆除,也可以由所在的集体统一组织拆除,其费用有被拆除的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符合用地标准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出租的,出租宅基地的村民,应当向所在的村组交纳宅基地使用费,其面积按实际出租面积计算,使用费标准由所在的村组、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农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现行标准的,在村民要求修建、重建住宅时,应按现行规划、面积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对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足规定标准的一律不予补划,超出规定标准的,有不影响村镇规划的,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按集体土地承包形式予以确认,承包费由所在的村组决定。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承包农村宅基地的村民,承包期届满,确需再进行承包的,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应当在承包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续期承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无偿拆除地上一切设施。
第二十条:乡(镇)内部的村民,确需使用本乡(镇)其他村组土地建住宅的,要严格依据村组的村庄规划,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用地可以实行征用,也可以采取承租的方式使用宅基地,其征地费按有关规定办理,承包费由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外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求 使用本地区农村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已使用本地区宅基地的,符合规划村庄规定 的,应按土地承包的形式进行使用,使用宅基地的个人应与土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签定合同,明确面积、期限、费用,使用者在届满时,必须无偿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外地区的农业人口,使用本地区农村宅基地,不符合村庄规划 的,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取得,应一律无偿拆除,确需要暂时保留的,经村民大会讨论,应按临时用地管理,用地者应于村民委员会签定临时用地合同,明确面积、费用,其使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严禁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确需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其费用由所在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的村、组、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八十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的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昌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附:昌吉取“昌盛吉祥”之意。昌吉州成立于1954年,是全国两个回族自治州之一。州域总面积7.39万平方公里,有回、汉、维吾尔、哈萨克等42个民族,总人口160万人(地方119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23.9%(不含兵团)。州辖5县(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2市(昌吉市、阜康市)、3个国家级园区(新疆准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驻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和第八师部分团场21个。
在新疆,昌吉州战略地位重要、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基础坚实、人文环境和谐,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环境优势。
——地缘独特。
昌吉州处于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乌昌石城市群核心发展区,从东西北三面环抱首府乌鲁木齐市,具有和乌鲁木齐市同城一体发展的区位优势,州府昌吉市距乌鲁木齐市中心35公里,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18公里。乌鲁木齐新机场建设初步确定落户我州昌吉市。
——资源丰富。州域内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富集。其中煤炭预测储量5732亿吨,占全疆的26%、全国的12%;石油预测储量27亿吨,占全疆的12%;天然气预测储量6000亿立方米,占全疆的5.5%。准东是全国目前发现最大的整装煤田,预测煤炭储量3900亿吨,已探明2136亿吨。水土光热条件较好,常年耕种面积700万亩左右,人均耕地10亩以上。昌吉州旅游资源富集,天山天池、北庭故城分别成功申报为世界自然遗产地和世界文化遗产地;有汉代疏勒城、康家石门子岩画等历史遗迹,奇台硅化木·恐龙沟国家地质公园、魔鬼城等地质遗迹,百里丹霞、江布拉克等自然景观,有回族花儿、新疆曲子、回民美食小吃等民间艺术和风味饮食。
——社会和谐。
作为多民族聚居区,昌吉州历来就有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优良传统。特别是自2010年起,我们在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率先启动和开展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活动,2013年顺利通过了国家民委的检查验收。
2010年,中央召开第一次新疆工作座谈会,集全党之智、举全国之力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昌吉州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自治区党委在全面把握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昌吉州提出作为天山北坡经济带的重要支柱和乌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新的起点上,要瞄准新目标,立足州情,把握机遇,科学跨越,力争在全疆实现“三个率先”(在全疆率先实现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率先实现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超万元,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全区起到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目标。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昌吉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实现“三个率先”、建设“五个昌吉”(开放昌吉、创新昌吉、美丽昌吉、和谐昌吉、幸福昌吉),大力弘扬新疆精神,践行新疆效率,科学跨越、后发赶超,全州上下呈现出大开放、大建设、大发展的新气象、新变化。2013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40亿元,同比增长16.8%;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81亿元,增长26.5%;固定资产投资突破千亿元,达到1006亿元,增长4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83亿元,增长1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06元,增长13.5%;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3306元,增加1530元。
2014年发展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6%,突破千亿元,达到1062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20%,达到97.2亿元,力争突破百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以上,力争达到3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6%,达到212亿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达到22000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加1400元以上,力争突破15000元,率先在全疆实现整体过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