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的要求,为认真做好全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上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争取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全面查清全市农村范围内(含集镇)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三、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3-6月)
1、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移民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2、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及时间节点要求、分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于2015年8月15日前上报市国土局。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年5月-2020年6月)
1、落实作业队伍。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尽快公开、择优确定具备资质的地籍调查和房产测绘作业单位。
2、收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前期土地调查、房屋调查、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成果资料,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卡进行扫描,并将土地和房屋登记相关数据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数字化成果。
3、制作工作底图。充分利用村庄1:1000地形图、数字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提供现有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暂无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地区,可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利用已有的地形图或影像图资料,绘制宗地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根据划定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转换工作。
4、地籍和房屋调查。尚未开展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成果无法满足需要的地区,按照地籍总调查模式开展地籍和房屋调查。对已依法批准或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规定条件,且尚未登记发证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原批准用地文件登记发证,不需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宗地,不需开展地籍调查。
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低精度成果和已发生变化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更新,并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仅对不一致的部分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的房屋,只将登记信息记录在调查表中,不需重新开展调查。
各地要根据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在满足地籍管理和登记发证需求前提下,采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方法开展地籍调查。原则上采用解析法开展地籍调查,坐标系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有现势性强的1:500-1:1000大比例尺图件的地区,可采用图解法开展地籍调查。对个别基本条件难以满足的边远村落或零星居民点,可采用勘丈法,实地丈量界址边长,确定相对位置关系。
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表》。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作。房屋调查形成的工作成果应包括:将信息和测量结果记载于调查表中;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楼层、结构及争议情况等信息;将房屋要素纳入地籍图的测绘中;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库建设要将房屋调查信息包含在内。
5、确权登记发证。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在地籍和房屋调查时,应主动发放登记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结束后,对未登记发证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及时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可自行确定是否换发新证。登记机构在受理权属登记申请后,30日内办结土地和房屋登记并核发权属证书。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农房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政策由市国土局会同市住建局研究制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依法优化、简化办证环节,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6、信息化管理应用。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基础上,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历史档案等信息的农村地籍数据库,并与城镇地籍数据库衔接,形成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成果。应将土地登记发证历史档案进行数据化,按总体进度同步进行,积极推进。争取在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满足相关部门共享用的需要,能够实现数据库存储格式标准化无损转换。要运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实现土地登记业务与地籍灵气库空间数据的联动,做到“登记一宗、入库一宗”,并建立成果更新机制,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维护土地登记成果的权威性。要做好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衔接,满足国家对数据汇交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及相关信息查询要求。
7、县级工作进度要求。
各县(市、区)要根据现有条件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先行选择 “美丽乡村”、“新农村”、“移民村”、“地灾搬迁新村”等行政村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总体进度要求如下:
2015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10%,
2016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0%;
2017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50%;
2018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70%;
2019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90%;
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6-12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采用“县级自查、市级检查验收、省级抽查”方式进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市级检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申请省级抽查。
四、工作保障
(一)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2013年中央1号文件的惠农措施,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将该项工作列入基层政府的绩效目标任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抓好各年度工作计划的推进落实。对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地方,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保障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等规定,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列支。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调动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附件:南平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南平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协调解决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度建立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技术规范、信息平台建设等重要问题;统筹协调对市(县、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国土资源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移民局等7个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协助分管国土资源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事项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印发并报送市政府,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