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村民如果没有农村宅基地但是年满18周岁,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条件的,村里还要闲置的土地可以供分配的情况下,村民可以向村里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到的宅基地村民可以修建房屋。
以下三种情况,符合申请要求:
一、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可重新申请宅基地。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出去,但又缺少宅基地的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可以向村组织申请宅基地。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无宅基地的;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农民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便可以申请,这是法律的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
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另外,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