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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产权证地下车位 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2014年04月04日 09:41来源:点击量:0

来源:南都讯

    昨日,广州市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即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值得关注的是,去年的征求意见稿中,出售二手地下车位或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相关规定,在正式的实施意见中没有了。

  去年,该意见公布的《意见征求稿》中,曾有规定涉及广州众多拥有地下车位的业主利益:如果业主想转让地下车位,或需要补缴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金

  南都记者发现,昨日出台并即日实施的《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条款发生了部分变化。

  首先,该意见明确,已出让地块的地下空间(包括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暂缓征收地下建筑土地出让金的,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肯定要收钱,并明确了土地出让金的缴交标准:

  地下负一层和地下负二层(及以下面积),分别按与其使用性质相对应的,地上首层市场评估地价的50%和25%计收土地出让金。

  但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昨日以前,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地下车位,就不再计收或补缴土地出让金了。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栩生认为,该意见中,“地下空间收费和地上空间联动”以及“地下收费标准和地上建筑的价值标准挂钩”这两点值得商榷。

  他表示,目前地下空间的权属,国家的《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家正在在制订的不动产登记法,也没有明白的指引。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以行政规章的形式提出对地下空间收费,依据是不足的。

  在一个产权明确的小区,地下负一层是归业主共同所有还是属于国家所有呢?按照道理来讲,地下空间属于地上空间的附属,应该属于业主所有的。

  亮点

  开发商想囤地获利增值地价全得上缴

  现实中,有开发商通过拖延开工工期囤地,以获得土地增值的经济效益。但上述意见规定,采取延期开发的土地,如果增值了,地价差额都得上缴。按照规定,由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经批准延期开发,涉及土地增值的,应补缴增值地价,增值地价计收标准=土地出让合同重新约定的开工时间地块土地市场评估地价总额-原已缴交地价款。

  此外,《实施意见》对工程竣工时间和标准有非常具体的规定——— 各类住宅用地须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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