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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

2017年02月09日 09:30来源:黑龙江省政府网站点击量:0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选择,是创新农业经营主体、破解“谁来种地、新农村谁来建”问题的重大举措。为着力培育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省时提出的“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职业农民队伍,加快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政策惠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思路,以推进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方向,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农业从业者职业化为宗旨,以培养造就高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目标,着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

二、目标任务

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推动农民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由“种得好”向“卖得好”转变,打造一支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积极探索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协同”,初、中、高级“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构建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主体、各地涉农职业院校等多方参与的“一主多元”教育培育体系,不断提高职业农民综合素质、生产经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引导农民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将其培养成建设我省现代化大农业的主导力量。到2020年实现我省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和培养出一大批现代青年农场主的目标,使新型职业农民总数达到10万人。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是一项基础的、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必须以政府为主导,统筹协调政府和社会各方资源共同推进。

(二)依托产业原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围绕市场需求和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发展实际,分类别、分产业、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三)注重实效原则。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尊重农民意愿,采取农民喜闻乐见、宜于接受的培训形式,调动农民参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培训效果。

四、重点工作

(一)科学遴选培育对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要精准确定培育对象。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培育对象的数据库,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遴选标准,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培育对象,兼顾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及返乡涉农创业者、退役返乡军人、“农二代”等农业后继者,让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科技的农民优先接受培育。

(二)创新培训方式。以贴近生产、方便农民为原则,创新培训方式,开展全产业链培养和后续跟踪服务。建立田间课堂、流动课堂、固定课堂,实行“分段式、实训式、参与式”培训模式,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突出实践操作,强化分类指导。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培训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要创新培育手段,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在线信息技术咨询、全程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价。

(三)丰富培训内容。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科学设置教育培训内容,根据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开展从种到收、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过程培训。帮助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农产品市场变化,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要按照我省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特别是针对农业结构调整、绿色发展方式、储藏运输、生产加工、市场营销等设计全产业链的培训内容。特别要注重从生产适度规模化、农产品品种多样化、品质高端化、加工精深化、营销品牌化等方面帮助农民树立经营理念。要通过“互联网+农业”等农业新业态培训,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农民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环节中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

(四)完善培训体系。各地要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涉农职业院校的主体作用,利用好职业院校和涉农本科院校的优质资源和技术力量,加快构建和完善“专门机构+多方资源+市场主体”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制度化的教育培训需求,不断提高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业化、标准化水平,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五)加强职业和学历教育。依托各地开设涉农专业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采取弹性学制、“半农半读”形式,就近就地开展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培养一批留得住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支持农业院校和开设涉农专业的其他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办好涉农专业,鼓励引导大中专学生投身现代农业,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新生力量。

(六)规范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是衔接教育培训和政策扶持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和相关责任。各地要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产业、不同生产力水平,科学确定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重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等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畴,同时兼顾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对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符合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认定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经培训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授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经认定发证的职业农民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引导专业技能型与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落实扶持政策。扶持政策是稳定农业生产经营队伍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加快研究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政策体系,使种粮务农者不吃亏、得实惠,营造尊重农民、重视农业和关心农村的社会氛围。要优先支持承包地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并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各类农业补贴、科技示范项目及各类产业项目上予以倾斜。鼓励涉农大专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和公益性农技推广等机构,积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构建“专家+农技人员+新型职业农民+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服务模式,推动新型职业农民率先转化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鼓励金融机构在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并适当放宽条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以组织的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后,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总体部署,出台实施意见,建立相应沟通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注重部门间协作配合,细化扶持政策,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群策群力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做好现行支持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不断改善教育培训基础条件,加强教学实训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民教育培训基金,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投入机制。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模式,通过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广泛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氛围,通过新型职业农民的典型事例,树立以农为业、以农创业、务农光荣、务农致富的社会风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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