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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了,还可以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吗?

2017年02月06日 17:32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仅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也就是说,宅基地并不归农民所有,而是仅归农民使用。宅基地是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取得的,农民在出卖、出租自有房屋后,如果又获得宅基地建造房屋,实际上是农民将无偿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变相转让后仍可无偿用地,如此,必将导致农村耕地的流失,集体利益的受损。正因如此,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条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将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前年,旺财叔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将自己拥有的部分农村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同村的村民阿憨。今年,旺财叔的儿子要准备结婚了,但是房子却不够用了,于是旺财叔灵机一动,打算向村集体申请新的宅基地,但是村集体那边讨论后,并不同意他的申请。这下可急坏了旺财叔,还和村里面产生了冲突,一怒之下,旺财叔把村集体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职责,为其批报新的宅基地。但是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旺财叔的诉讼请求。“我儿子就要结婚了,没有房子可怎么结啊,村里面那么多闲着的地,分我一块怎么了!”旺财叔带着哭腔说到。

听到这,旺财叔对于法律可以说是完全不了解,他之所感到委屈的原因在于,他并不知道法律有规定: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是不予批准的,本条法律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也有提及。

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符合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允许村民申请宅基地,是为保障村民自身居住利益,如果允许村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而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就失去了宅基地所应有的住房保障功能。再说了,如果允许集体再次给其安排宅基地,那么就变相侵害村了集体的公共利益。

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告诉了旺财叔,旺财叔听后,心理的不平衡少了一些,也十分后悔当初卖房子的事,但事到如今,后悔也没有用,也只能再想办法了。

另外,要提醒大家,不得批准宅基地的情况除了旺财叔这一种,以下情况也不允许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一)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二)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三)户口已迁出的;

(四)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五)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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