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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积分落户!

2017年01月20日 15:03来源:点击量:0

2017年1月11日成都市发改委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关于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在 《意见》 中明确规定了,要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分布,疏解中心城区人口,引导人口向成都天府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聚集,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此制定了以下若干意见:

1、提升本市户籍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①完善本市户籍人口迁移服务管理办法,本市户籍人口应按规定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本市户籍人口,应当按规定在实际居住地进行居住信息登记。

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公开制度,本市户籍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平等享受公共服务,人户分离人员在实际居住地进行居住登记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就地享受相应公共服务。

2、提升来蓉人员服务管理水平

③制定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全面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④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体系,并适时动态调整。实行区域差异化积分,鼓励和引导来蓉人员到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居住、就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本市急需紧缺型人才和职业(工种)给予积分优待。

⑤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⑥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来蓉人员户籍迁入实行居住证积分落户。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入户指标实行年度计划调控。

3、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制

⑦建立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制定相关具体实施意见,按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⑧根据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调整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建立按照常住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的市级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⑨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平台,建立统一、动态、共享的全口径人口数据信息库。加强统一协调,构建市级部门和各区(市)县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人口数据采集、录入、维护、利用工作机制。

在《办法》中积分落户的一些细则,比如积分指标、积分规则、标准分值等,现摘录如下: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 积分指标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导向指标组成,其中导向指标为加分指标。

第六条 基础指标及分值

1. 合法稳定就业。持证人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试用期除外),或持有登记地址在蓉的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的,积10分。

2. 合法稳定住所。持证人在蓉实际居住,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按照面积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40分;租赁住房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积5分。

3. 参加社会保险。凡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持证人在我市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月缴费的,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3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6分。

4. 连续居住年限。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且办理居住证证件签注的,每满一年积5分。

第七条 导向指标

1. 区域导向指标。持证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包含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以外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10分。其中,在重点发展区域居住的,每满一年加20分。

2. 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指标。持证人符合本市年度公布的急需紧缺人才和职业(工种)目录的,加20分。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八条 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任一项基础指标分值不能为0,否则取消积分资格。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积分之和。

第九条 标准分值

标准分值为120分。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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