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从2017年1月26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征收批准,并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补偿安置标准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范围确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信息网公布征收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以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
《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前,应当将确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房产局备案;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信息网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限内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市国土房产局提出申请,市国土房产局应当根据规定举行听证。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意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办法》规定,征收公告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选定办法、期限等相关事宜。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上述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参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街)、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办法》规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收回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或批建手续;房屋被征收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并为被征收人申请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