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底,肇庆市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整该市户口迁移政策。
肇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肇府〔2016〕1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现将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为基本条件,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限制。
(一)全面放开亲属投靠入户。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放宽购(建)房和置业入户。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本人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允许房产共有人和共同生活居住的亲属办理购房落户城镇。
购买办公楼、公寓和商铺等非住宅用途的房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放宽投资创业入户。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和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投资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放宽租赁居住人员入户。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持有居住证并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或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可以办理随迁。
(五)放宽引进人才入户。1、大中专(技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技术人才,且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本人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用人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亲友家庭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2、围绕每年度《肇庆市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符合我市“西江人才计划”引进培育标准的人才,尤其是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和社会领域引进培育的技术、技能或管理人才,本人可以自愿选择在市人才智力市场集体户申请登记过渡性质入户。
(六)放宽稳定就业入户。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国家规定参加满半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在本人或亲友住所、用人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二、取消户口登记中的计生审核
办理户口不再需要计生证明。由市外迁入户口前进行计生审核改为市外户口迁入后,由公安机关将入户人员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计部门。
三、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人才、劳务服务机构等,可以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申请设立集体户。
拥有自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及生活区的企业单位(含民营企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公安机关为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社区集体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
集体户的成员在购置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后,应主动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四、进一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配套政策
(一)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要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二)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推进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三)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参与)
(四)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与)
(五)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进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六)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区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
(七)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公安局牵头)
五、附则
(一)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组织落实。
(二)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先前发布的《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13〕6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工作的补充通知》(肇府办函〔2014〕109号)等有关我市户籍迁移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