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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麻江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01月17日 11:07来源:麻江县政府点击量:0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江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杏山街道办,城西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麻江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贵州省黔东南州麻江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麻江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县城棚户区改造建设进度,完成县城县政府旁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麻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麻府发〔2013〕9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麻江县更新基准地价的通知》(麻府发〔2014〕20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县人民政府大院两旁(含县政府二栋、四栋和五栋宿舍楼)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红线范围内房屋、土地和建筑附属物(详细范围以县住建局提供的规划红线图为准),补偿内容如下:

(一)对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附属设施补偿。

(五)房屋所在占用土地。

二、征收主体

麻江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涉及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和杏山街道办配合完成。涉及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征收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和杏山街道办配合完成。

四、征收时限

(一)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麻江县城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0日内,具体时间在协议中约定。

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签订《麻江县城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照麻府发〔2013〕9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逾期一律不予奖励。

五、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先补偿、后征收”原则。

(二)坚持“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原则。

(三)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即:由征收人按规划建设统建调换房,房屋、附属物和宅基地置换后剩余土地采取货币补偿。 

(四)货币补偿价值由房屋价值、附属物价值和宅基地价值构成。

1.房屋和附属物面积、体积、容积总量等计算按《贵州省城市房屋征收问题解答》第286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①建筑为一层房屋以屋檐滴水线为界勘丈边长,计算建筑面积。

②建筑为二层以上房屋,底层以屋檐滴水线为界勘丈边长,计算建筑面积;二层以上无阳台按墙体包边勘丈边长,计算建筑面积;有阳台但阳台为全封闭或内阳台的,按阳台实际勘丈边长,计算建筑面积;阳台为半封闭的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③标准层高房屋按实际计算层数;非标准层高房屋按2.2米计为一层,不足2.2米按实际层高与2.2米的比例折算层数。

④老式斜顶房屋,无楼板(指顶面楼板,下同)以屋檐滴水线为界勘丈边长,计算建筑面积;有二层,第二层建筑面积计算,以2.2米为一层,不足2.2米的从楼板至木檐柱顶丈量高度,达1.1米(含1.1米)按半层计算,超1.1米以2.2米为层高标准折算计算面积。

⑤勘丈房屋据实登记水、电(照明、动力)、生产设施、电话、闭路电视、灶、水池及房屋室内装修等内容。

2.宅基地面积确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宅基地的规定进行确认。原则上以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经登记确认数据为准。对超出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确认面积土地,按耕地(按照土地现状和实际用途进行征收)征地价进行补偿。宅基地勘丈以正房、偏房、简易房占地及周围院落所占土地计算为宅基地面积。

3.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未征收主房屋只征收附属物或只占用部分土地只进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4.有关供电、供水、有线电视、通讯等电杆、电线、管网、光缆等设施征收,原则上只给予适当补偿,具体由征收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商定。

六、征收户头认定原则

(一)2013年3月1日前在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立户手续为认定立户时限(因在外读书、务工、参军、办理农村低保、城镇低保需要而办有单独户口的,不作为分户依据)。

(二)原则上对在规定立户时限前实际分家,生活独立、经济独立和有合法独立房地产手续者予以认定为1户。

(三)1户家庭或夫妻之间若出现有非农业和农业户口的按1户计算。

(四)在征收决定下达后才离婚或分家的家庭,只认定为1户。

(五)户口在外地,但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地产的,按1户计算。

(六)符合分户条件,但分户对象在其他地方有宅基地自建房的,不能选择统建联建楼安置方式;分户对象有其他自购商品房的,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奖励标准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具体内容。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自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的,其被征收房屋补偿按麻江县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其被征收宅基地按麻江县现行三类地域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2.奖励标准。

①按时签约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补偿款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补偿款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补偿款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一次性奖励8万元;补偿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一次性奖励15万元;补偿款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②提前搬家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的,在《麻江县城1号路延伸段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交房给房屋征收部门,每提前一天搬迁交房的,奖励2000元,提前搬家奖励金额最高达20000元为止。

(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购买商品现房安置。

统建单元楼和购买商品现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由征收人购买县城现有库存商品房进行安置。

1.安置方式:购买商品现房安置。

2.安置地点: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在县城规划安置区域内,由征收人购买县城现有库存商品房进行安置。

3.户型:90m2以上至130 m2以下。

4.购买商品房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择基本原则。按照先签协议先交房先选房原则,由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5.奖励标准。选择购买商品房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时限内搬迁的,给予奖励,逾期一律不予奖励。

按期签约奖励。在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麻江县城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搬迁时限内腾空房屋,按时交付的,按1:1.5比例给予奖励。

提前搬家奖励。按《麻江县城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限,每提前一天腾空房屋并交房给房屋征收单位的,增加调换面积0.01个百分点,直至产权调换面积达到1:1.6为止。每户不得超过三套。

安置房超出应补偿调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购房价格自行补付;剩余面积部分以货币形式按照征收评估价格补偿。

超过征收决定规定期限未搬迁的,按照正常征收补偿规定执行。

八、搬迁补助费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的,给予2500元的搬家补助费(搬出1次)。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搬家补助费按5000元给予补助(含搬出、搬进各1次)。

九、临时安置过渡费

(一)计算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有产权部分合法实测主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不足800元按800元发放。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半年内,住宅房屋按被征收主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以每平方米每月上浮25%标准发放;逾期半年后至1年内,以每平方米每月上浮50%标准发放;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发。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产权调换为现房,其装修过渡期限为3个月。

(三)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十、临时安置过渡方式及期限

(一)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自行过渡。

(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预计为3个月,具体日期在《麻江县城县政府大院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注明。临时安置过渡期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月起,至收到安置房书面交房通知和钥匙之月止。

十一、评估机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推荐名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

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中根据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顺序选择3-5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代表参与,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再进行评估作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十二、被征收人相关附属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

(一)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用电、生活用自来水等日常生活设施的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注销,待安置房竣工后由征收部门统一恢复。

2.选择货币补偿由征收部门按现行安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电话。由被征收人注销,产生注销费用由征收部门支付。

(三)网络宽带。对已预交的网络宽带费等费用,使用未到期限部分,以被征收人出具相应票据(原件)为准,由征收部门协助到原收费单位予以退还剩余费用。

(四)装饰装修及附属建筑物。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部分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按项目选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五)自行搭建无证房屋。项目建设范围内住户自行搭建无证房屋(厨房、厕所等),按麻江县房屋重置价标准结合成新,确定评估价后给予货币补偿。

十三、安置房相关税费的缴纳

(一)安置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所需房产登记费、房产测绘费由征收部门支付;产权调换房里由被征收人购买超面积部分产生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二)现居住在征收范围内租住单位公房住户,在办理给其安置保障性住房房产证时,所需房产登记费、房产测绘费及契税等费用由其自行交纳。

(三)安置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应缴的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自行交纳。

(四)物业管理费以及安置房小区管理涉及到有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按规定交纳。

(五)被征收人房屋已经出租的,其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租赁人双方自行解决处理。

十四、不履行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确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有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身份证件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提交证件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征收人领取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二)凡是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征收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构筑附属物等经补偿安置后,其房屋附属物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强占和干涉,违者将依法查处。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征收期限、征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双方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期限内又不签协议、拒绝征收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故意扰乱征收安置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在房屋土地征收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九)征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和贪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在州城规委发〔2007〕1号和麻府告〔2007〕8号文件发出后抢建房屋及附属物等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对不愿自行拆除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附件:
  1.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麻江县城更新基准地价表
  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4.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5.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6.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7.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
  8.炮损补偿指导标准

>>如有麻江县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麻江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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