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6〕15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金秀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广西壮族金秀瑶族自治区来宾市自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金秀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秀瑶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及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维护被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和《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函〔20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辖区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征地办):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布置和要求;检查和督促各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单位的工作情况;协调、汇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征地拆迁工作各方面情况等。征地办下设一支专业征地拆迁工作队伍,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组成,主要负责重大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并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其他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测量、用地报批、征地补偿方案审定、供地和征地过程中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协调和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的测量、测算评估定价及拆迁的协调、指导并负责具体组织拆迁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的测量和价格测算及林地使用上报审批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户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审核,测算参保补贴资金数额,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补贴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征地拆迁工作需要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条 县征地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规范整理征地材料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拆迁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用地计划依照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即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阶段,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用地报批。
第七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即征地批后实施阶段,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公告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载明公告发布后抢栽和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等内容。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由征地公告指定的征地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权属及地上附着物产权等登记、载明不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包含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公告后报县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实施后,由县征地办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具体征地工作。
(一)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群众进行征地测量。
(二)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被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并给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签字确认。
(三)签订征地协议书。
(四)编制征地补偿费发放表、收集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银行账号或办理银行存折。
(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手中。
(六)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由县征地办对已征土地进行清表和围护。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被征地拆迁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拒绝交出土地或拆迁的,由县征地办依法办理征地拆迁费提存手续,县国土资源局依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拆迁补偿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补偿标准按照《金秀瑶族自治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同类区确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同类区确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原则上首先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四章 征地拆迁安置保障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全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失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和重点旅游开发区内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的规定执行安排产业用地进行安置。
产业用地的按排要符合城建规划,分两种安排方式:一是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征收未发包给社员的集体土地总面积的1.5%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产业用地(净地),产业用地的分配使用由被征地村民小组决定,产业用地的“三通一平”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二是安排给被征地农户,一次征收一农户承包耕地2亩以上(含2亩)安排给该农户75平方米产业用地(净地);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征收一农户承包耕地累计达到2亩以上(含2亩)安排给该农户75平方米产业用地(净地),产业用地的“三通一平”费由被征地农户承担;一农户只能安排给一次产业用地。
产业用地属国有土地,县住建部门要对产业用地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县国土部门要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缴纳出让金,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要转让的,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补缴出让金后方可转让。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执行、医疗保险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知》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也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