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柳城政发〔201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我县制定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城政发〔2013〕7号)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同时停止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适用范围
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本次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县所辖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县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适用原则
属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执行;凡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三、认真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县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青苗补偿按现行县农用地年产值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通过制定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方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后执行。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农用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
我县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详见附件),在结合原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均补偿倍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水平等因素,确定各区域统一补偿标准。
四、完善配套政策,及时处理好新政策实施遇到的问题
负责征地的单位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物价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县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切实做好批前告知、批后公告和征地信息公开等工作。统筹考虑,提前谋划,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安置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农民,以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对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柳城县2016年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表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