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是否应该享有安置补偿一直是一个法律空缺,而由于这个空缺,不同的农村在征地拆迁时对外嫁女是否应该给与安置补助费又不经相同。那么,农村外嫁女是否应该享有安置补助费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所以,要想有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费,首先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那么,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如何认定的呢?外嫁女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又该怎么认定呢?
对于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包括《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而对于外嫁女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集中在“户口”上,我国民间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说法,那么,是不是外嫁女只要出嫁之后户口就必然转入夫家呢?主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农嫁农
按照民间的习俗,嫁女嫁至夫家之后,成为夫家的成员,如果夫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那么,外嫁女必然随夫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论婚后户口是否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因此,当新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的外嫁女。
农嫁非农
外嫁女嫁入了非农业户口的夫家之后,实践中从保护外嫁女的权利出发,认为只要外嫁女没有将户口迁入夫家,则应认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若外嫁女自愿将户口迁入了夫家,应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因此,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的外嫁女。
丧偶或离婚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实践中认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此,如果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的外嫁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