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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常熟市农村住宅房屋搬迁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试行)

2017年01月16日 09:17来源:常熟市政府网点击量:0

常熟市政府为加快推进本市城区范围外住宅房屋搬迁货币化安置,探索妥善解决安置房供需矛盾的新途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文件精神,结合《常熟市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发规字〔2016〕1号)规定,现对农村住宅房屋搬迁中实行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城区范围外新实施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项目,适用本意见。

二、适用条件

1.被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迁。

2.被搬迁人表示自愿要求选择货币化安置,放弃政策性住房保障等相关权利,自行解决住房,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

三、补偿结算办法

1.货币化安置是指按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进行理论结算后再实行货币补偿的安置办法。

2.产权调换理论结算。理论结算的安置房不作选定、交付、过户,安置面积及补偿科目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被搬迁人不再享受安置房实际交付产生的各类优惠,包括安置房前三年物业管理费、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安置房电梯首次更新费用等。

3.货币化安置结算面积。被搬迁人可以选择全部安置面积货币化补偿,也可以选择按成套安置房套型面积为单位进行部分安置面积货币化补偿,成套安置房套型面积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

4.货币化安置结算标准。结算标准以所属项目方案确定的产权调换安置房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或适当奖励综合确定,具体标准在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5.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中涉及货币化安置的,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支付六个月。

四、其他

1.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意见试行前已实施的项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安置需求、安置房建设情况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等因素参照执行。

2.城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项目可参照本意见实行货币化安置。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意见制定货币化安置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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