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近日,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土地登记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对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及土地登记人员的16种过错追究责任,10种情形加重处罚。
其中,10种应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办理土地登记的;因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多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错漏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而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隐瞒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监督的;对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或未依法足额缴纳需由国土资源部门把关的各种税费,而予以土地登记发证的;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仍给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