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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2017年01月12日 13:58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1月4日,安徽省亳州市政府印发《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和资金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30日

亳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130600—201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2016—2020年)的意见》(皖国土资 〔2016〕95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亳政办秘〔2016〕259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按照皖国土资﹝2016﹞95号要求,由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发改和农业部门承担的“十三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相对集中连片、整村整镇推进”、 “分类整治”和“扶贫优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布局、统筹建设资金、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

第四条 项目从批准立项到验收确认,建设周期一般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机构,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建立统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督查指导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市级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检查指导。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建设和管理方式。县(区)应建立财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国土等有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第七条 项目实行“双业主”制,即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作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分阶段负责项目实施。

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测绘和设计招投标、可行性研究以及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施工和验收阶段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并做好信息报备和档案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程施工、合同段验收和管护等工作,配合协调项目前期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项目选址应由“双业主”商议共同确定,并统筹考虑下列因素:

(一)符合土地整治等相关规划;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群众积极性高;

(三)土地集中连片,能够整乡(镇)推进;

(四)贫困村和美丽乡村建设点优先;

(五)涉农项目已建设或规划即将建设的乡(镇)、村。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底前向县级领导小组申报项目立项,县级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当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在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等意见基础上,根据项目区实测地形图和最新年度土地利用数据,编制科学可行的项目规划方案。项目规划方案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一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应根据《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16)等技术标准,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和科学编制的原则,安排设定各项工程的建设内容。设计和预算应满足施工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监理、施工和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农桥、渡槽、泵站、水闸、堤防等单体工程安全的需要。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干部群众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论证,对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及时下达计划与投资预算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越权批准项目规划设计的变更,不得先变更实施后再报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查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项目设计与预算的,不得降低项目设计预设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耕地质量等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申请:

(一)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二)为推广先进技术,采用先进工艺,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工程投资;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四)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机关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

应当依法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或综合评标的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

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有权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和施工技术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以及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负责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合同明确的监理人员应常驻施工现场,不得擅自离岗。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应及时开展中间验收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负责和过错追究制。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咨询、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设计交底以及对确需变更的项目进行设计修改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双业主”应当及时组织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共同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中间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对单元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指出存在问题,签署验收意见。

(二)合同段工程验收。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合同段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质量情况、资料齐备情况进行查验,指出存在问题,签署合同段工程验收意见。

(三)竣工验收。由县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核实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情况及耕地质量情况等,指出存在问题,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四)验收确认。由市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查验或工程、资金、档案等专项查验的方式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的,下达验收确认批复;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项目通过验收确认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区所在村、镇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设立验收组,验收组下设工程小组和财务小组。工程小组负责核查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施工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工程后续管理及效益情况等,并提交技术评定意见;财务小组负责核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会计账簿、原始凭据、资金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财务档案管理情况等,并提交技术评定意见。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统筹融合力度,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重点要将县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涉农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对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集中投向项目区,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扩大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社会资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社会资金能够自主建设的小型田间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可给予不超过50%的工程施工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和报账制管理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县级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及时做好项目工程造价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或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业主管理费按照7:3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价款的80%,项目验收确认后,仍应保留合同价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拨付。

在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除依法没收工程质量保证金外,还应当按照合同追究施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土地权属调整与后期管护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高标准农田建设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TD/T 1046-2016)规定,做好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项目建设形成的新增耕地和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向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利人或农村经济合作社、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移交手续,并作为项目验收确认的内容之一。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程管护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可将工程施工费的1%作为工程管护专项经费列入项目预算。

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的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2016)组织开展项目评价和考核。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县级领导小组应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数量、验收和备案等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从业单位评价制度,对从业单位业务质量和信用进行评价。

违反本办法规定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代理、测绘、审计等活动,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涉土项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整合其他涉农部门项目的,整合工程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验收和资金使用等遵从其他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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