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经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住建厅出台措施,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并加快分配入住,以解决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17〕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推动解决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底前100%完成分配入住;2014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底前85%完成分配入住。以后年度照此类推。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2016年各地已竣工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2017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分配入住;2016年已基本建成的公共租赁房,2017年10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分配入住。
(三)当年基本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要达到当年基本建成总量的60%。各市州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快建设进度
(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原则,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主体已竣工,但因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而无法入住的项目要全面排查,列出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小区内部配套环境以及水、电、气、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尽快达到分配入住条件。
(五)对建设进度缓慢或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各地要加大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投入,统筹各类资金,争取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确保项目资金需求。
(六)对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做好规划、消防、人防、环保以及水、电、气、路、管网等环节的验收工作,办理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确保顺利交付使用。
三、加快分配入住
(七)各市、县要对已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要进一步拓宽申请渠道,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常态化和规范化。逐步推行网上受理,做到随时受理申请,优化审核程序,分期分批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八)各地对竣工交付尚未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逐个分析原因,抓紧制定相应配租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尽快完成分配入住。对未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推行预分配措施,在其竣工前6个月要编制配租方案,启动配租程序,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工作,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确保竣工后能尽快安排保障对象分配入住。
(九)统一面向单位集中配租的,以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的套数为分配套数,未实际履行租赁合同(协议)的,不能视为分配。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的,实行分配备案制度,竣工后应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有效配租名单及用工计划安排等信息。
(十)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存量公共租赁住房,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对象等群众过渡安置房源使用;也可委托专业租赁机构面向社会出租,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或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
(十一)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存量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较大的地区,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与棚改安置房源转换的试点探索,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租赁住房可用于安置符合当地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
(十二)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对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个人取得全部产权的,以及因规划建设等特殊因素需要整体拆除的公共租赁住房,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可退出计划管理。
四、降低准入门槛
(十三)各地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放宽户籍限制,可依托居住证制度,将公共租赁住房范围逐步扩大至城镇常住人口。
(十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条件,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点审核住房条件。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较为充足的地区,应进一步放宽收入条件。
(十五)各地要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扩大保障对象房源选择范围。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完善运营管理
(十六)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委托专业的运营机构,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提高运营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委托运营机构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运营、维护管理、收入支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七)加快实施租补分离制度,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制改革。对实施市场租金标准的,政府要对保障对象实行分档补贴,落实保障责任;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的,可按市场租金标准对运营机构予以差额补贴。通过补贴档次的调整,建立灵活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十八)推行社区服务。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属地管理服务范围,落实社区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等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延伸,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市、县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十)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深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做到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全部分开,做到规范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台帐,掌握每一个项目的分配入住情况。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对历年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投资主体不同分类建立台帐,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情况纳入督查重点内容,深入项目现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房源闲置时间较长整改不力,以及出现违规分配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