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细则》
宝政办发〔2016〕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宝鸡市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省级奖励办法》(陕政办发〔2016〕36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促发展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6〕38号),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率,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范围为列入省级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在2016年1月1日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每套省级奖励0.8万元;对在市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市上再予每套0.2万元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去库存房源地由市、区两级财政对半分担;在各县城或重点镇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各县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奖励政策。
第四条 市财政局收到省级预拨奖励资金并经市住建局初核各县区目标任务后,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的要求,预拨各县区省级奖励资金和各区市级奖励资金;下年度拨付各县区省、市奖励资金时,根据市住建局对上年度奖励资金使用的检查情况,进行奖补或扣减结算。
第五条 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确保奖励资金发放至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
第六条 各县区棚改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省、市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并于下年度1月20日前将本县区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
年度自查报告包括以下资料:
(一)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奖励资金核查表;
(三)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人员汇总表;
(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
(五)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及该商品住房销售相关资料。
提供的个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商品房购买合同需加盖县区审核单位公章,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单位为县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各级住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一经查实,予以追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