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林经〔2017〕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征求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省林业厅决定对我省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折算倍数标准为:盛果(丰产)期前按2—5倍计算,盛果(丰产)期按6—9倍计算,盛果(丰产)期后按2—4倍计算。主要经济林树种盛果(丰产)期树龄见附件。
二、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收占用地单位和林农(或经济林经营者)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评估鉴定。
三、用于科学研究等特殊用途的经济林补偿,根据前期投入和科研价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四、本标准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它被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五、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2日印发的《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同时废止。
六、其它经济林树种补偿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河南省主要经济林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docx
2017年1月2日
注:上表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盛果(丰产)期期限。具体操作中,受立地条件、管理水平、品种特性等因素影响,盛果(丰产)期起始年限可按提前或延后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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