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政〔201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项目建设,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 〔2016〕48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不含滑县)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跨省或跨省市的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国家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现行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原则上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价格事务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四、加强征地费用监督管理,成立征地费用专户,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费用进行专项审计,避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发生。
五、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征地费用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群众的监督。
六、本补偿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补偿标准与本标准相抵触的,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安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房屋成新系数表.doc
2016年12月23日